一、在自治区现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对自治区籍的公路定线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在我区境内行驶按降低一档车型规格征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在高速公路上运行按实际行驶里程计费。通行费收费金额尾数以5元为单位,实行“二舍八入, 三七作五”。
三、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督促本辖区各通行费征收单位及时调整收费软件,确保新标准按期实施。
四、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定线客运班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7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定线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客车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
附件:
定线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客车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
项目 类 别 | 车型规格 | 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 | 高速公路 (元/车·公里) | 一级公路 (元/车·次) | 二级公路BOT (元/车·次) | |||
| | 现行标准 | 调后标准 | 现行标准 | 调后标准 | 现行标准 | 调后标准 |
A | ≤7座 | 0.4 | 0.4 | 15 | 15 | 10 | 10 |
B | 8—19座 | 0.4 | 0.4 | 15 | 15 | 10 | 10 |
C | 20—39座 | 0.5 | 0.4 | 20 | 15 | 15 | 10 |
D | ≥40座 | 0.7 | 0.5 | 25 | 20 | 20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