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 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443号)原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3岁以下 婴幼儿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
执行居民价格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 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0〕31号), 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建立有利于婴幼儿照护发展的保障措 施,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6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 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价格执行。其中:水价、 气价标准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水平执行;电价按照居 民合表户的用电价格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