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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04月27日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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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临时救助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效能,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和内蒙古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创新创优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办字〔202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主要目标

  细化规范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类别适用情形。制定优化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具体办法和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拓展完善临时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转介服务救助。探索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深入推进“救急难”工作具体措施。研究强化我旗临时救助监督责任具体措施。

  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乌审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须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对查无身份信息或是外地户籍的临时困难人员,可以按照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的方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增强救助时效性。

  1.分级审批。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直接审批,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的,需经苏木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审批通过的报旗民政局备案;审批未通过的,苏木镇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材料存档。救助金额在15000元以上的,需经旗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2.分类审批。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给与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要严格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示等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临时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和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收入财产核对授权书》,要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实行分类分档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要求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我旗当年城镇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为:我旗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1.通过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含)以下的,困难延续时限为六个月。

  2.通过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含)-20%之间的,困难延续时限为五个月。

  3.通过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含)-30%之间的,困难延续时限为四个月。

  4.通过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含)-50%之间的,困难延续时限为三个月。

  5.通过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80%之间的,困难延续时限为二个月。

  6.通过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且在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困难延续时限为一个月。

  急难型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按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的计算方法予以确定救助标准。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特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启动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程序,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具体情形分类分档为:

  1.因自然灾害火灾造成的救助标准为:

  1)因自然灾火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活资料损毁,或者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至8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3000元至5000元救助;

  2)因自然灾火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活资料损毁,或者经济损失达到8万元至18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5000元至1.5万元救助;

  3)因自然灾害火灾造成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活资料损毁,或者经济损失达到18万元至30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1.5万元至3万元救助;

  4)因自然灾害火灾造成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活资料损毁,或者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3万元至5万元救助。

  2.因交通事故溺水以及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救助标准为:

  因交通事故溺水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产生医疗费用较大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万元以下救助。

  3.突发重特大疾病造成的救助标准为: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要求的,突发重大疾病急需住院治疗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5000元生活救助;

  2)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突发重大疾病,急需住院治疗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8000元救助;

  3)突发重大疾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要求的,按照个人自付部分40%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个人自付部分50%比例给予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80%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100%比例给予救助.

  4)经公安部门认定无名尸体以及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无直系亲属安葬,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及火化证明,每具死尸一次性解决3000元至4000元的运尸火化丧葬费。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发放现金,完善现金发放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传至低保信息系统临时救助模块存档备案。

  2.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衔接,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鼓励和引导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拓展多元临时救助方式,探索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实施步骤

  (一)统筹谋划阶段(20225月)。成立乌审旗临时救助规范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研究制定《乌审旗开展临时救助创新创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先行先试阶段(20225月至20226月)。选取1个苏木(镇)组织开展先行先试,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临时救助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做到制度机构人员和经费“四落实”。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27月至202210月)。在全旗范围内全面开展实施,进一步验证临时救助制度及其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服务事项服务程序,做到临时救助服务工作稳定运行,困难群众满意。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211月至202212月)。对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时救助规范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旗民政局,具体负责试点日常工作。

  ()明确工作职责。临时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全面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做好政策宣传。要通过召开发放宣传单现场咨询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将临时救助政策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情况讲细讲实,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加强监督检查。要积极畅通举报渠道,层层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发动广大群众主动参与试点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敢于举报在临时救助领域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自觉维护自身利益。

                                                                           乌审旗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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