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40元/人·月提高到900元/人·月,每人每月提高60元;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200元/人·年提高到7800元/人·年,每人每年提高600元;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1600元/人·月提高到1700元/人·月,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农村牧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0920元/人·年提高到11700元/人·年,每人每年提高78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由1100元/人·月提高到1300元/人·月,每人每月平均提高2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平均标准由460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每人每月平均提高40元。
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目前,提标工作已于6月7日通过“一卡通”全部补发到位,共补发救助资金81.85万元,惠及困难群众2739人,其中为1355户2423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发60.66万元,为316名特困供养人员补发供养金11.08万元,补发护理补贴10.11万元 。此次提标,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