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10号)精神,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按照申报程序,对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审核、验收,拟将以下30家定点零售药店(见附件)纳入乌审旗第一批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范围。
特此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5月9日--5月13日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