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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6月19日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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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调整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内稳发〔2016〕1号)文件精神,现对乌审旗调整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分别对鄂尔多斯市图源水务有限公司、乌审旗恒源水务有限公司、乌审旗水利和水土保持局查干淖尔水厂三家供水企业进行了成本监审,并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听证会。为全面推进水综合改革,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乌审旗发改委结合成本监审结论及听证会参会人员意见建议,制定《调整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方案》。

  (一)调价依据和必要性

  1.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2021版)》《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蒙古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2.其他依据:《乌审旗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尔多斯市图源水务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成本监审报告》《乌审旗恒源水务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成本监审报告》《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查干淖尔水厂自来水价格成本监审报告》《2021年十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2021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二)调整完善供水价格的必要性

  1.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供水管网维护改扩成本增大、员工及薪酬正常增加等原因,现行水价不足以补偿成本;

  2.为深化城镇水价改革,全面推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三)供水成本监审情况

  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特殊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经对鄂尔多斯市图源水务有限公司、乌审旗恒源水务有限公司、乌审旗水利和水土保持局查干淖尔水厂三家供水企业进行成本监审,核定企业供水总成本分别为875626.96元、9605964.83元、813713.80元;核定年供水量分别为369502.19立方米、4410219.84立方米、289653.44立方米;单位核定供水成本分别为2.37元/立方米、2.18元/立方米、2.81元/立方米。

  (四)供水价格调整情况

  1.居民生活用水

  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确定。

  第一阶梯水价:每户每月用水9立方米以下(含9立方米)由2.6元/立方米调整为2.8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每户每月用水9立方米至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由3.9元/立方米调整为4.2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每户每月用水15立方米以上由7.8元/立方米调整为8.4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上调幅度为7.69%。

  2.非居民生活用水

  目前,我旗未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执行价格机关团体用水4.3元/吨、营业用水4.5元/吨、基建用水4.8元/吨,市政绿化用水3.5元/吨、工业用水4.8元/吨,平均价格为4.38元/吨。本次调整为:

  第一档水价:额定用水量,4.4元/立方米;

  第二档水价:超定额用水小于20%(含20%),6.6元/立方米;

  第三档水价: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8.8元/立方米。

  其中,两高一剩行业用水

  第一档水价:额定用水量,4.4元/立方米;

  第二档水价:超定额用水小于20%(含20%),8.8元/立方米;

  第三档水价: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13.2元/立方米。

  3.特殊行业用水

  我旗暂未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执行价格为8元/吨,本次调整为:

  第一档水价:额定用水量,8.8元/立方米;

  第二档水价:超定额用水小于20%(含20%),13.2元/立方米;

  第三档水价: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17.6元/立方米。

  (五)意见采纳情况

  1.综合听证代表们的意见,对调整完善乌审旗城镇供水价格听证方案中拟定的四个供水价格方案,采纳方案一。

  2.采纳供水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的建议。供水企业扭亏为盈不能只单纯依赖水价调整,要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强化内部制度,强化员工服务意识,提高经营效益,让用户充分享受到优质、便捷的现代供水服务。

  3.采纳加强政策宣传的建议。旗发改委将督促供水企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水价调整及相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广大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

  4.不采纳个别代表认为特殊行业水价格偏高的建议。为促进节约用水,《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价格调整既要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又要考虑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和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本次价格调整后我旗特殊行业基本水价8.8元/立方米,较周边旗区偏低。

  5.不采纳部分代表提出以家庭为单位,每户按3人计,人均每月用水3立方米为基数,用水量基数稍微上调,因存在一家不止3人的情况的建议。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引导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按照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鄂发改发〔2015〕358号)文件精神,确定我旗每户每月用水量。3人以上的家庭每增加一人每月每级用水基数可相应增加3立方米。居民用水户凭户口本,承租房屋用户凭房屋租赁合同、居住人身份证到供水企业办理新增用水基数申报手续。

  (六)其他规定及要求

  1.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严格遵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2.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供水企业要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漏损率,切实降低供水成本。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让群众用上安全水、放心水。

  4.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各类用水类别范围,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二、评估主体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单位为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杨主任

  电   话:15049419484

  三、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内蒙古亿信达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联 系 人:高先生

  电   话:14747944586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公示对象为乌审旗全体居民和各企事业单位。

  主要征求公众对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态度,征求公众对调整后的供水价格的看法,主要关注可能存在问题。公众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1.供水价格调整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2.供水价格调整对环境、生态的影响。

  3.供水价格调整对居民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4.您认为还需补充的其他方面意见和诉求。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及时间

  1.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

  2.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以信函、电话等方式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和评估单位联系反馈。

  3.公众对供水价格标准的调整有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提出。

  内蒙古亿信达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