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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04月11日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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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政发〔2005〕10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市、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投资实施的项目;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基地、物流园区)管委会投资实施的项目;市、旗区城投公司,国有、国有参股公司投资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对于建设内容简单的一般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相关要求予以受理,并委托市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对可研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据此办理土地、环保、规划、节能等支持性文件,并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并上报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市建设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总投资额亿元以下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亿元以上项目批复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市本级、东胜区、康巴什新区和伊金霍洛旗城市中心区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其它地区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㈡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核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经上述会议研究决定的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相应会议纪要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七条 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是财政部门安排投资计划的最终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后,两年内未开工的需重新报批。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当年第三季度末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政府投资项目下年度建设计划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审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即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支出预算,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确需新增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自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市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基建办)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完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招投标等手续后,按《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移交接收程序》将项目移交给市基建办实施建设。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各项服务的采购均采用合同制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的申请。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委托市基建办建设的项目由市基建办编制),报请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市基建办组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或市基建办在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市基建办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如期接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备案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承担具体责任,对不遵守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改、财政、审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与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跟踪审计。市监察局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行政监督。市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稽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旗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府发〔2007〕4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