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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16日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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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分修改)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强化责任担当,提高服务效能,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发﹝20182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对象和类别

(一)对象范围

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二)救助类别

1.支出型救助

1)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家庭中的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造成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经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危重病患者等,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5)地方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2.急难型救助

1)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以及生产生活中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严重人员伤亡、住房、生活资料严重损毁的,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对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重特大疾病主要包括《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88号)中规定的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畸形)、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血友病、肺心病、癫痫病、儿童苯丙酮尿症、脑出血、脑梗死、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心病、产科急危重症抢救、I型糖尿病、重症肌无力、急性脑血管病等病种。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救助范围的;

4.旗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该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全旗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者。

三、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认定

(一)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以上都以最低缴费标准为主)以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以上几项收入测算参照《乌审旗城乡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二) 困难家庭核减收入计算方法

家庭收入核减是指在提出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所发生的生活必须支出等情况,具体核减办法为:

1.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未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按50%给予核减;经过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按自付部分给予核减;在赤脚医生、个人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有效票据,按40%核减。

2.家庭中有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且未享受教育救助的,核减金额为:接受学前教育每人每年核减5000元;接受高中教育每人每年核减3000元;接受专科、本科教育每人每年核减8000元。

3.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家庭年收入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4×重病或重残人数。

(三)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

参照《乌审旗城乡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办发》执行。

(四)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房产(包括在旗内及旗外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债权、商业保险以及其它有关财产。具体认定条件为:

1.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和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6倍的;

2.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及两套以上住房的;

3.家庭成员无高消费型机动车辆及大型农机具(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用于农业生产的非营运小型三四轮车)的;

4.急难型救助家庭财产,原则上应符合以上3项,但在急难发生时,不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财产不能及时出售的;

5.无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机构报审单原件;

4.残疾人应提供乌审旗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5.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学前、高中、大中专院校以及本科学历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

6.非我旗户籍的,需提供居住地嘎查(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五、审核审批程序

(一)支出型救助。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

1.依申请受理。对于我旗户籍的,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苏木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受理时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苏木镇人民政府按“救急难”程序办理。

2.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难人员,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3.主动发现受理。一是苏木镇人民政府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二是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三是苏木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4.审核。苏木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一是居住在我旗户籍的居民。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申请的十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逐一调查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并组织民主评议(也可以与最低生活保障评审一并进行),提出审核意见。二是居住在旗外我旗户籍的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人户分离家庭城乡低保入户核查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440号)程序办理。

5.公示。苏木镇人民政府在入户调查结束后,应将申请人的家庭有关情况及拟救助金额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批。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直接审批,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的,需经苏木镇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审批通过的报旗民政局备案;审批未通过的,苏木镇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相关材料存档。救助金额在15000元以上的,需经旗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原则上申请人以相同事由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可根据救助对象遭遇急难的实际情况,采取“跟进救助”、“一次性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

7.发放。做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民政局、苏木镇人民政府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按照“一卡通”程序或社会化方式发放。

(二)急难型救助。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民政局实行“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并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通过“12349”民政公益热线、旗民政局社会救助窗口固定电话如实反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民政局应及时告知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由民政局给予先行救助,后按一般程序要求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

六、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延续时限等因素,实行分类分档救助标准。

(一)支出型救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要求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我旗当年城镇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为:我旗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1.通过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含)以下的,困难延续时限为六个月。

2.通过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含)-20%之间的,困难延续时限为五个月。

3.通过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含)-30%之间的,困难延续时限为四个月。

4.通过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含)-50%之间的,困难延续时限为三个月。

5.通过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80%之间的,困难延续时限为二个月。

6.通过生活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且在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困难延续时限为一个月。

(二)急难型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按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的计算方法予以确定救助标准。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特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启动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程序,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具体情形分类分档为:

1.因自然灾害、火灾造成的救助标准为:

1)因自然灾、火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活资料损毁,或者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至8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3000元至5000元救助;

2)因自然灾、火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活资料损毁,或者经济损失达到8万元至18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5000元至1.5万元救助;

3)因自然灾害、火灾造成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活资料损毁,或者经济损失达到18万元至30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1.5万元至3万元救助;

4)因自然灾害、火灾造成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活资料损毁,或者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3万元至5万元救助。

2.因交通事故、溺水以及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救助标准为:

因交通事故、溺水、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产生医疗费用较大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万元以下救助。

3.突发重特大疾病造成的救助标准为: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要求的,突发重大疾病急需住院治疗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5000元生活救助;

2)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突发重大疾病,急需住院治疗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8000元救助;

3)突发重大疾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要求的,按照个人自付部分40%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照个人自付部分50%比例给予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80%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个人自付部分100%比例给予救助.

4)经公安部门认定无名尸体以及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无直系亲属安葬,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及火化证明,每具死尸一次性解决3000元至4000元的运尸、火化、丧葬费。

七、救助方式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原则上以发放资金为主,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为辅。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应采取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遇有特殊情况的,需发放现金,应补齐相关档案材料后,按有关财务手续发放救助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到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民政部门和苏木镇应根据临时救助工作实际,结合其它社会救助工作情况,配足配齐临时救助工作人员。

(二)强化资金保障。一是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常住人口每人25元的标准安排预算;二是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可将结余资金转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三是建立苏木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旗民政局根据苏木镇“急难型”救助的实际,及时做出资金计划需求并报旗财政局,旗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下拨到各苏木镇,当年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四是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可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助、社会捐助等渠道积极筹集临时救助资金。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

线事件发生。

(四)加大督查力度。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乌审旗财政局         乌审旗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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