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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2日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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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乌审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乌审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自治区连续下发文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重点任务和时序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参照其他周边城市工作经验,我旗编制出台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过程 

  根据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相关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初步形成《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13日,广泛征求了旗区各部门意见,并结合法制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形成《管理办法》,2021年9月30日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10月12日由旗人民政府印发。  

  三、《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于2018年6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动我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六章共三十三条,即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分类、平台建设运维与安全管理、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监督和保障、附则。对推进我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任务和监督保障作出规定。  

  (一)总则。本章共五条,明确定义政务信息资源内容、指导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原则及适用范围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原则: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本章共五条,明确全旗在新建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时,将预编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的要件。项目建设期间,将为公共信息平台预留接口,作为项目验收要件。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由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核定。 

  (三)平台建设运维与安全管理。本章共六条,明确平台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内容,负责公共信息平台日常运维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明确平台使用部门职责,应该在接入平台时对应用系统进行全面安全评估。

  (四)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本章共七条,明确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公共信息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获取方式包括:前置机方式、接口方式、其他方式。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  

  (五)监督和保障。本章共七条,明确旗政务服务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和考评制度,就目录梳理、更新、管理、发布,数据录入、更新、共享、安全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六)附则。本章共三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等事项。 

  五、出台意义  

  《管理办法》对我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具体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该办法的出台,将对全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起到指导性作用,有助于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尽快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 

                                                                                       (解读人:付先龙,联系电话:0477-7583940)

    相关文件: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