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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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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乌审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方案》业经2019年旗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4


乌审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旗战略,引导和激励我旗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加快我旗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推动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绿色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意见》,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乌审旗旗长质量奖的设置和评审

(一)乌审旗旗长质量奖(以下简称旗长质量奖)是乌审旗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领域最高奖项,主要授予全旗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更加注重环保节能和绿色发展,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并且有广泛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企业或组织,以及为乌审旗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旗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旗长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旗长质量奖。

(三)旗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总数为2个。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旗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二、旗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为确保旗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旗人民政府设立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旗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主任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原则上不超过5年。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和旗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负责旗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旗长质量奖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管理旗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监督旗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旗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办公室在开展旗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旗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三、旗长质量奖申报条件和奖项

(一)旗长质量奖奖项设置。旗长质量奖分设组织、个人两个奖项;组织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在乌审旗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乌审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或企业;个人奖授予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组织申报旗长质量奖的基本条件

1.在乌审旗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2.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3.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工作成绩显著,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4.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美誉。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内蒙古名牌产品、内蒙古自治区服务名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及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出口名牌企业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5.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依法纳税,3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3年内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未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3年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企业质量水平、经营收入、纳税总额等指标居当地同行业前列,并为解决当地劳动力就业和促进当地发展作出了积极献。

(三)个人申报旗长质量奖的条件

个人申报旗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4.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3年内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未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3年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旗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一)根据《乌审旗旗长质量奖评价标准》,旗长质量奖评价分组织和个人两部分。为保证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旗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二)旗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组织或个人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三)获得旗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的总评分不得低于限定分数,限定分数另行议定。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限定分数,该奖项将空缺。

(四)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五、旗长质量奖评审程序

(一)每年度旗长质量奖评定前,由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在政府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旗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二)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乌审旗旗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旗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名单。

(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旗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以上(含5名)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旗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旗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社会满意调查,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调查报告。

(六)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调查报告,按得分排序,提出旗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提交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七)旗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旗人民政府表彰奖励获奖企业(组织)或个人,由旗长向获奖企业(组织)或个人颁发旗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六、旗长质量奖奖励标准及用途

(一)旗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共42万元列入旗财政年度预算。乌审旗人民政府对获得旗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企业(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获奖个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评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聘请专家、宣传培训、差旅费、制作奖牌等相关支出。

(二)获奖组织获得的旗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三)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3年内,未被撤销奖项的情况下,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旗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获旗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应于3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七、旗长质量奖监督管理

(一)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列入不诚信名单、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旗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提请乌审旗人民政府撤销其旗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二)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办公室提请旗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三)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旗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办公室要会同旗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以及为旗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旗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六)旗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乌审旗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旗长质量奖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