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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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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乌审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乌审旗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把乌审旗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引客进旗,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府发〔2021〕52号)《鄂尔多斯市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府发〔2022〕90号)《促进乌审旗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乌党发〔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归口管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依法、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旗财政局是文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旗文化旅游局是文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文化旅游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审核、资金使用和分配的实施。

第二章  文旅品牌创建扶持与奖励

第四条  景区创建。对新评为5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新评为4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评为3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星级饭店创建。新评为五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评为四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为三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为金叶、银叶级“绿色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六条  在乌审旗范围内注册的旅行社,新评为3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评为2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评为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章   重点项目扶持与奖励

第七条  对完成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我旗重点文旅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A级景区、星级酒店、重点乡村文化旅游重点村(嘎查)、自治区星级接待户对辖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提升的,经评审合格后,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文旅业态培育扶持与奖励

第九条  鼓励文化旅游产业创新创意发展。鼓励支持开发旅游“六要素”和“旅游+”新业态项目建设。对自驾车露营地、帐篷营地、低空旅游、旅居度假养老、健康养生、研学基地、红色旅游及其他新业态旅游项目,按照项目的投资、规模、影响力等方面经评审合格后,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文化旅游商品的创新和宣传推广。对以体现乌审文化特色为主体研发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且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鼓励文化旅游商品参加文化旅游行业内会展比赛,同一产品只享受一次奖励。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大赛奖项的,给予3-10万元奖励(详见附表1)。

第十一条  鼓励打造文化旅游特色商业街区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视运营情况,经综合评定后,给予运营单位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用于完善特色街区文化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及氛围营造,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新建博物馆和特色展览馆。必须是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场馆,根据建设规模和展览内容,按布展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原有场馆进行改造提升、增加服务功能项目的按投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当年新评为旗级、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研学旅游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文旅企业组建和培养演出团队,围绕“两个打造”编排文艺精品,举办各类文艺演出活动。编排文艺作品,提供驻场演出,每打造一支艺术团队,按照规模给予5-10万元奖励(详见附表1);每新编创一部反映地域特色文化、推动本土宣传的歌舞剧,按照演出人数、演出场次以及投资额等方面综合评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民间文艺团体进景区驻场演出10次以上(含10次)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  对当年新成立旅游运输公司并营运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当年举办冬季旅游活动的旅游企业视规模大小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第五章  乡村旅游发展扶持与奖励

第十七条  对当年被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文旅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评定授予荣誉称号的重点示范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当年评定为自治区五星级农(牧)家乐给予6万元奖励,四星级农(牧)家乐给予4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民宿创建。新建或改建并评为国家级的民宿一次性奖励15万元,自治区级的民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民宿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章  非遗文化发展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兴办传习所,经评审合格并公布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5万元(详见附表2)。

第二十一条  按照文化示范户标准,在本地区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的农牧户,经评审合格并公布后,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3万元(详见附表2)。

第二十二条  奖励非遗突出贡献个人。对于我旗非遗保护和传承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不限于代表性传承人),年开展进校园、进嘎查村、进景区、进社区培训及展示传承活动达6次以上,经评审合格并公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章 智慧文旅建设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在旅游景区、博物馆和乡村旅游示范村(嘎查)等引入5G技术、AR/VR虚拟现实技术,开发智能导航、智能导购、电子支付互动社交服务、大数据分析等智慧综合管控服务平台的企业,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第八章 开拓客源市场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文旅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在我旗举办或引进各类文化旅游活动、会展,按活动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每个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周边省市设立文化旅游宣传营销中心,对本地区文化旅游推广宣传起到“引客入旗”的效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旅行社积极组织旗外游客到我旗旅游,全年累计组织过夜游客达到500人次(含)以上,且至少游览2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并在旗内旅游饭店住宿满1晚的,按游客在我市每人每晚30元标准奖励;对当地旅行社组织“乌审旗人游乌审”按人次给予奖励,累计达到2000人次的奖励1万元,不超过3万元。

第九章  文旅宣传营销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文旅企业、文化产业园区积极参加国家、自治区、市组织举办的各类文化和旅游展览展示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组织举办特色化品牌文旅活动。鼓励文旅企业及个人利用新媒体技术,以微电影、短视频、原创文学、摄影、歌曲等为载体,创作以乌审旗文化和旅游为题材或背景的作品并进行广泛传播,根据传播效应和影响力,按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20万元(详见附表3)。

第十章  文化旅游人才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文化旅游人才。对当年在发展文化旅游事业中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市级奖励2万元、自治区奖励5万元、国家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文化旅游人才技能提升。对在我旗从业的(需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当年取得导游证的以及导游晋级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在市、自治区、国家文化旅游行业技能大赛获得奖项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一章  文学艺术作品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参照《乌审旗鸿雁文艺扶持办法》(乌政办发〔2022〕44号)进行补助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旗财政每年安排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以上涉及奖励(补助)措施实行申报制度,由旗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文化旅游发展资金专项审核小组,并经公示后兑现奖励,兑现资金由旗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不重复奖励(补助),可按就高原则兑现。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自治区、市、旗级各项财政奖励、补助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兑现。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旅游安全、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均不得享受本措施。采用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将配套印发申报细则,包括申报程序、条件及所需材料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

乌审旗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附表1:文旅业态培育扶持与奖励

奖励(补助)项目

奖励(补助)标准

文化旅游商品的创新和宣传推广

文化旅游商品在市级大赛获奖的

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文化旅游商品在自治区级大赛获奖的

一次性奖励 4 万元

文化旅游商品在国家级大赛获奖的

一次性奖励 6万元

文化旅游商品在国际大赛获奖的

一次性奖励 8 万元

组建和培养演出团队,举办各类文艺

演出活动

10—20人团队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1—30人团队

一次性奖励 7 万元

31人以上团队

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附表2:非遗文化发展扶持与奖励

奖励补助

项目

奖励(补助)标准

建设非物质文

化遗产传习

场所

传习场所应具备传习条件;有旗级以上非遗项目及传承人;每年传习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受习人数不少于10人),有一定设施。

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传习场所应具备传习条件,且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旗级以上非遗项目及传承人;每年传习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受习人数不少于10人);有配套设施。

一次性奖励 4 万元

传习场所应具备传习条件,且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有市级以上非遗项目及传承人;每年传习次数不少于4次(每次受习人数不少于10人);有配套设施;有一定社会效益。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非物质文化

示范户

挂牌的非物质文化示范户投资1—5万元

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挂牌的非物质文化示范户投资5万元(不包含5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非遗突出

贡献个人

对于我旗非物质文化传承和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不限于代表性传承人),年开展进校园、进嘎查村、进景区、进社区培训(参训人员30人以上)及展示(参展人数达200人以上)传承活动6次以上。

一次性奖励1万元

附表3:支持文旅宣传营销

奖励(补助)项目

奖励(补助)标准

原创

影视

作品

乌审旗为背景或主题的微电影、歌曲、歌舞剧、电视剧、电影等,经综合评定为一等奖的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乌审旗为背景或主题的微电影、歌曲、歌舞剧、电视剧、电影等,经综合评定为二等奖的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乌审旗为背景或主题的微电影、歌曲、歌舞剧、电视剧、电影等,经综合评定为三等奖的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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