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公开->政府公报->2022年->2022年第四期->政府办文件

2022年

12月03日

00:00

来源:

【字体: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3日   

 

                                                  

乌审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明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政府施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策等法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旗政府施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纳入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施。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旗政府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下列符合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一)以政府名义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的措施。

(二)以旗政府名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主体功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方案;

4.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重大深化改革事项原则上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以旗政府名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域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和传统

民居、特色景观、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村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以旗政府名义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旗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旗政府常务会审议、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以旗政府名义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事项;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等风险因素的决策等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旗政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征集工作,各部门每年1月1日前将拟纳入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决策建议事项报送旗政府办公室。

旗政府可以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

各部门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以及社会普遍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等综合考量确定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旗政府办公室。

(一)旗政府提出要求或者旗政府有关领导提出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旗政府各部门依照其职责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将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按程序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旗委同意。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决策的时间安排,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听证等有关内容。

第九条  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旗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调整,参照本办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对纳入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决策;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被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要求,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各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十三条  旗政府督查室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审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

后,国家、自治区、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政办发(2022)125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