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委网信办、市直各部门:
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现将《鄂尔多斯市政务网站及新媒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政务网站及新媒体管理办法》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网络安全
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政务网站及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网站、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市政务网站、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网站、新媒体是指全市各单位网站及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
第三条 政务网站及新媒体是各地各单位和公务人员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提升单位城市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全市各单位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网站及新媒体。
第二章设立和关闭
第五条 全市各地各部门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网站、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班子专题会议研究,研究议题包括开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运营与管理、舆情风险分析与防范等。经专题会议通过和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开设,并在 1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网信办备案。公务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的新媒体账号,应当首先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委网信办备案。
第六条 开设政务网站、新媒体的单位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总编辑人选和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政务网站、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政务网站、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第八条 政务网站、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街道、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市委网信办备案。
第三章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九条 政务网站、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十条 政务网站、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月信息发布次数不应明显低于可发布次数。
政务网站、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网站、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包括历史虚无主义等内容,否定革命英烈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含有政治类有害信息的;
(十一)损害区域形象的;
(十二)有损老年人及妇女儿童权益的;
(十三)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政务网站、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十二条 政务网站、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政务网站、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网站、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要及时转发网管部门和上级政务网站、新媒体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网站、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十四条 公务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党务政务信息及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公职人员利用个人认证新媒体发布公务信息的行为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范围。
公职人员非以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的公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政务网站、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网站、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政务网站、新媒体设立总编辑岗位。总编辑对信息内容负总责,实行“先审后发”三审制原则。要对政务网站、新媒体聘用工作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严格政审制度,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政务网站、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网站、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网站、新媒体资料。
第十七条 政务网站、新媒体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通过采取非正当手段或发布负面信息、炒作敏感话题等方式进行营销,获取粉丝。
第十八条 加强政务网站、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网站、新媒体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应当加强对政务网站、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政务网站、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政务网站、新媒体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委网信办及各旗区网信办负责落实属地政务网站、新媒体的管理、评比和考核工作。市委网信办办对属地网站、新媒体账号建立统一台账,每年对其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网站、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网站、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网站、新媒体账号,市委网信办可以采取责令删除、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委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