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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09月09日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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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司法局关于更正乌审旗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共乌审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乌审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19〕3号)的规定,现将更正后37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34个)

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审旗教育体育局

乌审旗工信和科技局

乌审旗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乌审旗公安局

乌审旗民政局

乌审旗司法局

乌审旗金融服务中心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审旗财政局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

乌审旗交通运输局

乌审旗水利局

乌审旗农牧局

乌审旗文化和旅游局

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审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乌审旗应急管理局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审旗统计局

乌审旗能源局

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乌审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

乌审旗气象局

乌审旗无定河镇人民政府

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人民政府

乌审旗乌审召镇人民政府

乌审旗嘎鲁图镇人民政府

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

乌审旗苏力德苏木人民政府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构(3个)

乌审旗烟草专卖局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乌审旗大队

乌审旗消防救援大队

三、有关事项

(一)乌审旗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乌审旗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乌审旗司法局备案。

(三)在乌审旗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在乌审旗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乌审旗司法局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