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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3月12日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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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生产经营者“七条”须知

春耕备耕在即,全区各级农牧部门及执法机构将从即日起加大农资质量执法监管工作力度,从严查处无证经营、制售假劣、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等农资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不合格农资流入市场。现告诫提醒全区农资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一、取得相关许可。农资生产经营者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等,确保生产经营资质合法。

二、守法守信经营。农资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守法合规经营,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保证农资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冒用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不得虚假标注有效成分;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

四、加强进货查验。严禁销售假劣农资,严格把好进货第一道关口。认真检查农资标签与审定公告内容的一致性,已购进农资产品与标签标识内容的一致性。

五、强化指导服务。向农资购买者提供生产者信息、产品主要性状、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及其他有关咨询服务。

六、建立进销台账。落实进销台账制度,记录农资产品的购进、储存、销售等信息,确保农资来源合法、去向清晰。

七、禁止虚假广告。严禁利用广告对农资产品质量、功效和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