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扩大国内联合
第十六条 乌审旗境内的资源、产业向全国开放(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鼓励旗外国有、集体、个体、“三资”企业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旗外投资者)来我旗开发农、林、牧、水和矿产资源;兴办原材料加工业;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参与企业“嫁接”履行;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业;发展边境贸易、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各种公益事业。
第十七条 旗外投资者到我旗兴办的联合企业或独资企业,从投资经营之日起,按规定计征的固定资产投资调节方向税由地方同级财政返还。
第十八条 凡以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入股与我旗现有企业实行联合的,以联合的上一年度为基准,在6职年内,新增利润对方可高于实际投资比例的20%参与分配,地方新增所得税,可按对方实际投资比例,3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投资者。
第十九条 旗外投资者到我旗兴办的内联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可给予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免片期满后,可再给予3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投资兴办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和发展农、林、牧、渔业等开发性事业的,从投产之是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第二十条 旗外投资者与我旗合作兴办高新科技、出口创汇、农副产品的加工项目,对方投资额达50%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以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年。
第二十一条 旗外投资者凡到我旗投资畜牧业生产与农副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的,免征草原管理费20年。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旗外投资者来我旗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一)我旗将以出让、租赁和划拨方式使投资者妈得土地使用权,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原土地使用合同确定的有效年限内,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最长可达70年。
(二)鼓励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80%。
(三)开发成片土地,暂不能全额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先按出让金的20%缴付定金即可用地,从开业经营起5年内办理正式出让手续,定金可抵交出让金。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我旗境内兴办生产性企业和公益事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30%至60%优惠。
第二十三条 凡中央给予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特殊政策均尽量让对方用活用足。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联合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对旗外投资者在能源供应、紧缺物资解决、流动资金借贷、交通运输及通讯设备安排配备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凡来应聘我旗企业工作的高中通讯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按其专业技术高低、工作年限、贡献大小,发给高于本人工资的1——5倍的生活补贴,同时享受本地区本企业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类联合企业或独资企业由对外开放办协调有关部门对联合方式、内容、投资比例进行认定,颁发联合企业资格认证书。
第二十七条 凡在我旗兴办的内联企业和项目,可同时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参照第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凡通过中介服务,为我旗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设备、项目的国内公民心脏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或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以下简称中介人)均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引进国内外资金专项款和专项贷款除外)到位后,一个月内兑现奖励:
(一)凡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中介人,按其引进资金(或物资价值)总额的15%给予奖励。
(二)凡引进国内外无息资金,使用期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4——9%给予奖励。
(三)凡引进国内外低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资金,使用期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2——6%给予奖励。
(四)凡引进国内外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相同的资金,使用期半年以上,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4%给予奖励。
(五)凡引进国内外高于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资金,视其使用年限不同,按引资总额的1——2%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凡为我旗引进国内外资金(设备折价)投资联合兴建项目,或引荐同办外客商独资兴办企业的,投资10万美元或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一经实施,按投资总额的1——6%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为联合兴办企业的奖励1——3%,为独资兴办企业的奖励4——6%,如属外商投资项目,直接引荐人的资金按本奖励额度上浮20%。
第三十一条 引进先进技术,使产品新增利润达到15%以上的,按该技术使用当年新增利润比例奖励1——2%。
第三十二条 为我旗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旗人民政府年终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对党政一把手的奖励要报上级党委批准。同时,对在争取项目和各类贷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旗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 奖金支付渠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补偿贸易项目心脏内联企业(独资除外)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出租土地、厂房、设施的,奖金从获利租金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 奖金领取:中介人领取奖金要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填写《外引内取奖励审批表》,由使用单位加注意见。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支付单位凭当地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当地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确认的对方实际入资证明,并经当地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后,向中介人发放奖金。其他项目,支付单位凭对外开放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经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核后,向中介人发放奖金(审核工作包括对中介人的资格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由旗对个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与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不符的,以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是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