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业务运行规程(试行)
2008-11-06 15:06:10 来源: 采购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理顺内部机构的工作关系,建立高效、廉洁的采购业务运行机制,根据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部机构工作职责,结合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集中采购项目的受理
    由综合部负责项目的受理工作。
    (一)综合部负责受理集中采购项目,指定专人按期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取“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任务通知单”。
    (二)综合部受理集中采购项目时,应查验相关手续,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采购任务通知单、政府采购项目计划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采购单位法人授权书、项目采购方案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前期准备资料(以下简称项目资料)。
    (三)综合部对受理的采购项目,应统一登记、编号,并分别按项目填制“集中采购项目批办单”(以下简称批办单),与项目资料一并呈中心主任审批。
    (四)综合部根据中心主任的批示,将项目分别送货物采购部、工程采购部、服务采购部招标办(以下简称为业务采购部)。
    二、采购项目的实施
    由业务采购部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一)前期准备工作
    1、确定项目执行人,并向采购单位、中心相关业务部通知。
    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中心主任审定。
    3、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查,完善项目采购方案,确定采购项目清单。
    (二)编制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是指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书及其它采购邀请函。
    2、采购文件须报经中心主任或主管主任审签,同意后,定稿并送综合部编号。
    (三)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或采购邀请函,征集、邀请供应商。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直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或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告。
    2、采用邀请招标或其它方式采购需邀请供应商的,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直接向供应商发出邀请。
    (四)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1、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内容和方式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办理。
    2、资格预审由业务采购部组织,并通知综合部和采购单位参与。有必要时,应成立资格预审小组,由预审小组独立进行资格审查。
    3、资格预审结束后,业务采购部(或资格预审小组)应出具资格有效的供应商名单,并报经主管主任审定。
    (五)发售采购文件。
    1、综合部负责按主管主任审定的供应商名单发售采购文件,并做好发售记录。发售记录和供应商名单在开标(谈判、询价)前应予保密。
    2、采购文件需要收费的,按市物价、财政批准的收费标准办理。
    3、发售的正式采购文件,须加盖中心公章。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确定工作人员,邀请监督机构监督。
    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结构和人数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办理,其中专家由业务采购部提出要求,由综合部在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中心工作人员和采购单位经办人为成员的,由项目业务采购部提出建议名单,会同综合部商定。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须报经中心主任审定。
    2、工作人员由业务采购部会同中心有关部室商定,报经中心主管主任审定后,在采购开始前通知到成员本人。
    3、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谈判及询价小组组长)及其成员分工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监督机构由业务采购部会同综合部以中心名义向其发出邀请,并在采购开始前通知到监督机构及其本人。
    (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1、实施采购活动是指招标方式的开标和评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询价方式的报价和评价,由业务采购部负责组织,综合部参与监督,需要其它部室配合的,由业务采购部会同相关部室商定。
    2、实施采购活动所需的场地、用品和用具等各项费用,由业务采购部提出预算,报经中心主任审定后,交综合部统一签字结算;采购活动中的资金收付,由综合部统一办理。
    3、招标活动的投标、开标仪式和评标委员会预备会议,由业务采购部负责组织,评标过程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开标及评标按《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4、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集中报价仪式和预备会议由业务采购部负责组织。谈判和评价活动,分别由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进行。
    5、采购活动实施结束后,业务采购部负责收集、整理所有项目实施资料,编制采购活动实施结果报告(或填制采购实施结果报告单)。
    三、确定中标或成交
    (一)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由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召集采购单位和有关人员组成评标领导小组,最后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确定中标或成交的会议记录构成项目实施资料的组成部分,由综合部负责整理,存档。
    四、签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公布中标或成交结果
    (一)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应按项目以中心正式公文形式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由业务采购部负责草拟、综合部负责发送、公告等具体事宜。
    (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的期限、时间、方式应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该项目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如遇供应商质疑,由业务采购部负责处理,在处理期间,中标(成交)继续有效。
    五、签订采购合同
    (一)签订采购合同前,中心向采管办出具“采购代理机构项目采购情况报告单”,采购办将此报告单在“政府采购公告栏”内公示三日无误后,通知中心按采管办制发的合同范本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心作为合同第三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中心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正式签定后,业务采购部将合同转交综合部,合同一式五份;采购单位留存一份,采购管理机构一份,采购中心一份,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一份,供货方一份。
    六、采购合同的履行
    (一)采购合同正式签订后,由业务采购部通知供需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并对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供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系。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补充,由业务采购部组织供需双方、有关专家协商,草签变更或补充合同,按合同签订程序组织正式签订。
    七、采购项目验收
    (一)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对设备,工程组成部分进行验收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
    (二)采购完毕后,中心业务采购部组织采购单位及专家技术人员对采购项目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后,由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验收单”和“政府采购项目按类履行报告”作为会计核算、财产管理及资金申请支付的依据。
    (三)“政府采购验收单”一式五份,采购中心一份、采管办一份,核算中心一份,采购单位一份,供应商一份。
    八、采购信息的统计、上报和采购业务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
    (一)采购信息的统计、上报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二)日常采购信息由综合部统计,综合部应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准确反映政府采购信息数据。
    (三)采购信息需对外发布或向有关部门上报的,须经中心主任审签后加盖公章发布或上报。
    (四)采购业务资料由各业务采购部完成采购业务后,按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九、附则
    (一)项目验收前供需双方对履行合同提出异议或发生矛盾纠纷的,由业务采购部负责处理;项目验收后发生的,由综合部负责处理;合同有效期满发生的,由供需双方自行处理。
    (二)本规程未涉及事项,暂按以前的有关制度、规定、程序执行。
    (三)中心以前制定的办法、制度、程序与本规程有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涉及的相关文本、表格等格式,由中心另行统一制定。
    (四)本规程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各部室可依据本规程制定本部室相关业务的办理程序和规定,并送综合部备案。
    (五)各部室在采购业务运行过程中,本规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按规程执行;未规定的,应及时沟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不得贻误工作。否则,按失职论处。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的,以违规论处。
    (六)本规程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