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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09〕13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
防火戒严的命令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各部门:
当前,我旗正面临异常严峻的森林草原防火形势,为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09年4月1日至5月15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范围:沙地柏自然保护区,萨拉乌苏体育公园,国有林场、圃,乌审召、乌兰陶勒盖治沙站,生态集中恢复区,乌审召镇浩勒报吉村,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
三、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五条标准”,深入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出现火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
四、防火戒严管制期间,严禁在防火戒严管制区野外吸烟、上坟烧纸,严防机动车喷火,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成片区内烧荒。
五、防火戒严管制期间,原则上杜绝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确需用火的,需提出用火申请,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用可靠的防火保障措施后方可用火。严禁在三级以上风的气候条件下野外用火,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
六、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景点等各责任单位要排查、消除周边火灾隐患,配备专职扑火队伍和扑火机具,旗防火办要监督相关企业必须配备到位。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规定的一律进行整改。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间,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野外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间,各地要在通往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并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坚决杜绝违规用火。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九、防火戒严管制期间,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或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报警电话:12119、7219721。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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