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政发〔2009〕23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集体破产
解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养老
保险补贴制度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扎实推进全旗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我旗社会保障体系,切实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成果普惠于民,确保破产解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老有所养,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通知》(鄂府发〔2008〕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旗国有、集体破产解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予以养老保险补贴。
一、补贴标准
从2009年起,给予国有、集体破产解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每人每年3000元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养老保险费1050元。今后,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补贴范围
全旗破产解体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家干部、国家固定工人、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和集体固定工人等),即在企业破产解体前所有在册、在岗的,按照国家有关招工政策统一录用的或具有人事劳动部门向社会统一招工录用的文件、并经人事劳动部门注册备案的职工。
凡在就业局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期间的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只享受市级养老保险补贴规定。
凡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或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本补贴。
三、保障措施
㈠全面做好人员身份核实工作。旗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要认真理清并提供好全旗国有、集体破产解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名册;档案局和就业局负责提供全旗国有、集体破产解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个人人事档案;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全旗国有、集体破产解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职工身份认定和资格审核工作;社保局要积极配合上述各部门做好国有、集体破产解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登记造册,形成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作为今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依据。纪委监察局和政府纠风办要坚决查处全旗国有、集体破产解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人事档案造假等违纪行为。
㈡强化审批监管。在本项惠民政策的具体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国有、集体破产解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严格履行养老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批(审批表一式四份: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务和业务各一份)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搞好初审工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补贴的审批工作,财政局要做好补贴的复核、拨付等工作,审计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金补贴进行审计监督工作。
四、发放程序
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破产解体企业职工符合补贴条件的,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申请养老保险补贴。
五、本制度由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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