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18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图克镇人民政府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9-09 公文时效 有效
图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5-09-09
字号:
打印
 
图克镇人民政府不予(免于)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不予(免于)处罚的情形 不予(免于)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4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第二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下列行为:(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2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05.01)第五条第一项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牌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3 对随便便溺、乱扔杂物;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在公共场所打场晒粮;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4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镇貌的下列行为:(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四)乱停乱放车辆;(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七)其他影响村容镇貌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三)在公共场所打场晒粮。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4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05.01)第五条第二项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5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05.01)第三条第二项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图克镇人民政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4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责令整改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2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责令整改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3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05.01)第三条第四项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责令整改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4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责令整改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6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本) 
 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责令整改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7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草原围栏建设中应当保持草原主要通行道路畅通,避免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1.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责令整改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8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06.05.01)第三条第七项  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责令整改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9 对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4修正本)
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镇貌的下列行为:(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责令整改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