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25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 文号 乌林草发〔2026〕9号
成文日期 2026-03-01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外公布基准裁量、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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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林草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到执法有温度、监管有力度,结合我旗林草工作实际(落实基本草原保护、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等制度,聚焦打击毁林毁草、非法占用林草资源等重点工作),现将我局基准裁量标准及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林草领域行政处罚基准裁量标准(核心摘要)

本基准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结合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危害后果,明确裁量档次,统一执法尺度,杜绝畸轻畸重,确保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衔接自治区林草行政处罚相关要求,贴合本地林草监管实际。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基准裁量标准

非法占用林地/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条款

轻微、一般、严重

1.轻微:非法占用不足500平方米,责令限期恢复,可处恢复费用1倍罚款;2.一般:500-3000平方米,责令恢复,处恢复费用2倍罚款;3.严重:3000平方米以上,责令恢复,处恢复费用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毁林毁草、违规开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条款

轻微、一般、严重

1.轻微:毁坏林木价值不足1000元或毁坏草原不足500平方米,责令补种/恢复,可不予罚款;2.一般:毁坏林木价值1000-5000元或草原500-3000平方米,责令补种/恢复,处相应价值1-2倍罚款;3.严重:毁坏林木价值5000元以上或草原3000平方米以上,责令补种/恢复,处相应价值3-5倍罚款。

违规放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轻微、一般、严重

1.轻微:首次违规、牲畜数量少,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整改;2.一般:多次违规、未造成严重破坏,处200-1000元罚款;3.严重:长期违规、造成草原退化沙化,处1000-5000元罚款,通报相关苏木镇协同管控。

盗伐、滥伐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

轻微、一般、严重

1.轻微:盗伐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滥伐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责令补种,处相应价值3-5倍罚款;2.一般:盗伐0.5-1立方米或幼树20-50株,滥伐2-6立方米或幼树50-300株,责令补种,处相应价值5-8倍罚款;3.严重:盗伐1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滥伐6立方米以上或幼树300株以上,责令补种,处相应价值8-10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

按照“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理念,结合林草领域执法实际,制定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兼顾生态保护与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

(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如首次轻微违规放牧,立即驱离牲畜、未破坏草原植被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轻微涉林草违规行为);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轻微违规行为,主动整改、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如未按规定报备小型林草作业,及时补报并整改的)。

(二)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如主动恢复被破坏的林地草原植被,减轻生态影响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因客观困难导致轻微违规,积极配合整改的。

(三)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当事人主动整改、积极配合执法,有效避免生态破坏扩大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其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责任,主动整改的;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企业主动整改,且整改后不影响林草生态安全的(如企业违规占用林地少量面积,立即退还并恢复植被的)。

(四)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无需采取强制措施即可纠正的(如轻微违规堆放物料,立即清理的);采取非强制措施能够达到监管目的的(如通过警示、告诫,当事人可自行整改的);涉企轻微违规行为,企业承诺限期整改,且有明确整改措施、可全程跟踪监管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且无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相关说明

本清单及基准裁量标准自对外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本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上级政策调整及林草监管实际,实行动态更新,更新后及时对外公布;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7221899

监督举报地址: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

 

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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