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25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规划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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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乌审旗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 乌林草发〔2026〕9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0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一、林草领域行政处罚基准裁量标准(核心摘要)
本基准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结合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危害后果,明确裁量档次,统一执法尺度,杜绝畸轻畸重,确保处罚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衔接自治区林草行政处罚相关要求,贴合本地林草监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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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基准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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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林地/草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条款 |
轻微、一般、严重 |
1.轻微:非法占用不足500平方米,责令限期恢复,可处恢复费用1倍罚款;2.一般:500-3000平方米,责令恢复,处恢复费用2倍罚款;3.严重:3000平方米以上,责令恢复,处恢复费用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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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毁草、违规开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条款 |
轻微、一般、严重 |
1.轻微:毁坏林木价值不足1000元或毁坏草原不足500平方米,责令补种/恢复,可不予罚款;2.一般:毁坏林木价值1000-5000元或草原500-3000平方米,责令补种/恢复,处相应价值1-2倍罚款;3.严重:毁坏林木价值5000元以上或草原3000平方米以上,责令补种/恢复,处相应价值3-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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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放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
轻微、一般、严重 |
1.轻微:首次违规、牲畜数量少,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整改;2.一般:多次违规、未造成严重破坏,处200-1000元罚款;3.严重:长期违规、造成草原退化沙化,处1000-5000元罚款,通报相关苏木镇协同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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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滥伐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 |
轻微、一般、严重 |
1.轻微:盗伐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滥伐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责令补种,处相应价值3-5倍罚款;2.一般:盗伐0.5-1立方米或幼树20-50株,滥伐2-6立方米或幼树50-300株,责令补种,处相应价值5-8倍罚款;3.严重:盗伐1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滥伐6立方米以上或幼树300株以上,责令补种,处相应价值8-10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
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
三、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