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243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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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乌审旗农牧局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乌农牧发〔2026〕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24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现将《乌审旗农牧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乌审旗农牧局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乌审旗农牧局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
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全旗农牧类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2026年乌审旗农牧局决定对在乌审旗辖区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农牧类市场主体进行内部“双随机、一公开”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为保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取得实效,特制订本方案,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旗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推动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制度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抽查时间
2026年3月至10月
三、联合抽查对象、范围、方式及数量
抽取对象、范围为乌审旗辖区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农牧类市场主体,随机抽取市场主体,抽查方式为不定向和定向相结合的检查方式进行。
四、联合抽查内容
(一)对种子、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的监督检查。1.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及经营门店的经营资质(生产许可证、品种审定、引种备案、质量指标);2.检查农作物种子购销记录; 3.检查农药经营门店的经营资质(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场所及仓库(面积、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4.检查农药产品(经营超许可、超范围、假劣、禁用农药、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等);5.检查农药产品购销记录及废弃物回收情况; 6.检查肥料生产企业及经营门店的经营资质;7.检查肥料生产企业及经营门店的安全制度;8.检查肥料产品的登记证书;9.农用薄膜的质量及回收利用情况;10.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各项制度是否齐全。
(二)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1.检查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的经营资质;2.检查假劣饲料;3.检查饲料是否存在拆包、分装销售现象,是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4.检查销售产品的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规定;5.检查经营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否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经营的产品是否有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经营的产品是否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中备案;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有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6.检查是否有完整的购销记录。
(三)对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检查,兽药行业监督检查。1.检查兽药经营点的经营资质(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2.检查经营场所(面积、仓库、分类存放);3.检查假劣兽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生产批号、有效期至);4.检查档案(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制度等)5.检查兽药及兽用器械的购销记录;6.检查兽药追溯系统的使用情况。
(四)对农机及配件经销、维修网点的监督检查。1.检查农业机械经营、维修资质;2.检查产品维修质量、台账记录等; 3.检查农机配件的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家等;4.检查农业机械安全及安全生产情况。
(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条件检查;农资领域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广告行为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等;
五、抽查部门
牵头部门:乌审旗农牧局
联合抽查配合部门: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工作要求
(一)依据抽查计划制定抽查方案。由抽查牵头部门依据抽查计划任务制定抽查工作方案,相关参与部门精心组织,积极配合落实,按时足量完成检查工作。
(二)名单抽取及派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涉及农牧类市场主体,确定为被检查对象。抽查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每组检查小组不少于2人,并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与确定的被检查对象随机匹配,生成一户企业一份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执法检查表(简称“一企一表”),并派发到执法检查人员。
(三)实施实地检查。一般应直接上门检查,必要时也可事前1-2天通知市场主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如检查资料的准备、负责人员/配合人员的配备、现场准备等);实施实地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依据,说明检查意图和检测流程,要求检查对象予以配合,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执法检查表,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录入公示抽查结果。实地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牵头部门及时督促指导相关抽查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在10月30日前将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检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参与抽查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牵头部门安排做好抽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确保农资安全供应,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利益。
(二)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抽查的相关部门按照抽查的工作安排,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做好抽查的组织实施,确保联合抽查有效开展。
(三)统一监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在抽查工作中,各成员单位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洁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
(四)抓好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影响力。“双随机”抽查涉及广大市场主体,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企业知悉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五)强化结果应用,做好总结分析。抽查任务部门,结合各自监管职能职责,通过执法检查中发现监管对象存在问题,总结提炼做法和经验,分析研判存在问题原因形成书面报告,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