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03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工作 |
|---|---|---|---|
| 发布机构 |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乌市监撤登告字〔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1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乌审旗瑞闵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等26户单位(详见《拟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单》):
经本局查明,乌审旗瑞闵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等26户单位(详见《拟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单》)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通过虚构住所、提交虚假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的手段骗取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调查取证,以上属实。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本局拟作出撤销乌审旗瑞闵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等26户单位(详见《拟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决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上述单位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本局现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告知上述单位被许可人。自本告知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45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告知书公告期满(即公告发布45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亦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477-7212717 0477-2274400
联系人:韩丽 刘海霞
附件:拟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单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