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151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工作 |
|---|---|---|---|
| 发布机构 |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乌市监撤登决字〔202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乌审旗瑞闵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等26户单位(详见《拟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单》):
乌审旗瑞闵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等26户单位提交虚假材料注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之规定,构成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因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7日发布公告,告知相关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撤销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撤销乌审旗瑞闵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等26户单位(详见《拟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单》)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康巴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名单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