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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消〔2022〕176号
各支队,总队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总队消防执法服务融合化举措,深入推进全区消防安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总队制定了《全区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存在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当事人应承诺同类问题不再违反,并填写《轻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整改承诺书》附卷(见附件)。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必须以轻微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确认予以改正为前提,否则不免予处罚。
三、已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但同类型消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在依法处罚、公示处罚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主体名单。
附件:轻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整改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2月22日
全区消防安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当场改正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正常,仅探测器防尘罩未摘取且单个防火分区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3.室内消火栓系统功能正常,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缺损不超过2处,或遮挡消火栓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4.挪用、损坏灭火器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5.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不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未影响人员通行,当场改正的;
6.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7.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未影响灭火救援使用,当场改正的;
8.占用消防车通道,未影响消防车通行,当场改正的;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故障,单个防火分区内不超过2处,且不影响区域和系统整体功能,2日内改正的;
10.自动灭火系统的喷头被遮挡或损坏,单个防火分区内不超过2个,且不影响区域和系统整体功能,2日内改正的;
11.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故障,单个防火分区或疏散楼梯内不超过2处,且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引导,2日内改正的;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初次,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2.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13.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超过1处,当场改正的;
14.占用防火间距不超过1处,2日内改正的;
15.埋压、圈占消火栓不超过2处,2日内改正的;
16.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的压力、液位仪表等组件缺损、失效,但不影响系统功能,不超过2处,2日内改正的;
17.中庭内设置商铺或堆放可燃物,2日内改正的;
18.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降落不超过2处,当场改正的。
19.在人员密集场所除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超过3处,2日内改正的;
20.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2日内改正的;
2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2日内改正的;
2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轻微不符(参照本清单有关条款界定)不超过2处,2日内改正的;
23.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但是在违法行为被发现2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4.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经核查现场与承诺内容不符,但实际未营业或者在核查2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的;
25.因村居民过失引发自家户内火灾,未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下列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6.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因问题或故障未保持完好有效,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在消防监督检查前自行发现前述问题、故障,并已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整改,同时已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安全的;
27.停用局部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检测等确需停用,并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同时已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备注:1.本清单中,当场改正指在监督检查结束前予以改正完毕;2日内改正指在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自然日(含监督检查当日)内予以改正完毕。
2.消防违法行为,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应检查内容、事项进行抽查中发现的实际情况计。
附件
轻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整改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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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情况 |
姓名/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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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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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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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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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消防救援(大/支)队执法人员在对我单位(场所)检查时,发现并指出了存在的 (违法行为名称)等消防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违法行为告诫和法制教育,并要求本人(单位)及时改正。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立即改正消防违法行为。 □ 年 月 日前改正消防违法行为。 本人(单位)承诺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同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再发生。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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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本承诺书适用于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2、此承诺书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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