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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001/2022-02476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图克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29日 名  称:图克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文  号:图政发〔2022〕102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各嘎查村(社区)、部门科室:   现将《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行政处...

图克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9

各嘎查村(社区)、部门科室:

现将《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质量,规范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综合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综合行政处罚的种类;

()综合行政处罚的幅度;

()是否减轻综合行政处罚;

()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图克镇行政区域内实施综合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 行使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实施综合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综合行政处罚结果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综合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 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

(六)其他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和情节的。

第十二条 可以从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综合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三条 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综合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一)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由镇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镇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属于办案机关许可的,由办案机关按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非办案机关许可的,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

第十九条 依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

文件下载:图政发102图克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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