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嘎查村、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春季动物防疫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审召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
关于做好春季动物防疫暨重大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年初以来,区内外各地不断频发多种动物疫病,给春季畜牧业生产带来了巨大威胁,给农牧民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春季动物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刻不容缓。为了切实做好春季动物防疫暨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降低动物疫病的威胁和危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确保春季畜牧业生产安全,现结合我镇实际,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压实防控责任,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各项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推进乡村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起步之年,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动物疫情如浑水猛兽,一旦传播流行,所造成的政治、经济、社会损失非常严重,尤其对畜牧业,可能带来毁灭性打击。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周边地区动物疫情突如其来、来势汹汹,存在多种动物疫病混合感染或继发感染,跨地区、跨区域多点散发和发病点周围迅速传播等特点,而且当前疫情只可防、不可治,一旦传播蔓延很难有效控制和根除,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造成的危害非常严重,工作难度非常大,防疫任务非常艰巨。各嘎查村务必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持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动物防疫责任追究制,落实落细落地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快速行动起来,组织一切人员,调动一切力量,克服一切困难,全力以赴打好疫情阻击战,坚决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确保全旗重大动物疫情平稳,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
二、严密部署、迅速行动、坚决执行,切实做好春季动物防疫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扎实开展春季集中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1、时间安排:全旗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定于2021年2月19日开始,2021年4月9日前完成。
2、严格执行春季集中免疫规定,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3种疫病施行强制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羊三病、炭疽、羊痘7种疫病施行计划免疫。集中免疫病种要做到应免尽免,确保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
3、拉网式开展集中免疫接种,从清净区域向高风险区域延伸,形成封锁免疫。春防期间除病弱畜以外,其它牲畜全部进行免疫接种;集中免疫期间做好台账记录,新生幼畜达到日龄后进行强化免疫(新生犊牛达到3月龄,新生羔羊到达45日龄);今年已经进行强化免疫的,不再进行重复免疫接种,未进行免疫接种的全部进行集中免疫。
4、免疫方式:春季集中免疫严格执行政府负责制,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行动,稳步推进。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嘎查村两委、牧业社(小队)长、兽医工作人员、嘎查村级防疫员共同参与,组成若干工作队,严格划区定片,逐村逐户开展集中免疫,必须做到“苏木镇不漏嘎查村、嘎查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分管领导联络协调,包片领导具体督导,兽医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凡未经政府统一组织,嘎查村级防疫员不得单独开展集中免疫工作。
5、当前疫情形势复杂多变,农牧户基本情况掌握不全,极易造成交叉感染和疫情扩散蔓延。因此,要高度重视疫情排查和流调工作,在春防集中免疫前,包村干部、嘎查村干部和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全体动员,开展全面详实的疫情排查和流调工作,建立台账记录,做实、做细、做严、做精动物疫情排查和流调工作,准确掌握各养殖场户饲养情况和疫病情况,严禁未开展疫情排查和流调就进行集中免疫,严防交叉感染和疫病二次传播。凡未认真开展疫情排查,盲目推进集中免疫,导致疫病传播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要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兽医工作人员、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和工作队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和防控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防范能力。
7、要全面强化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凡不服从指挥、不履行义务、不执行要求的将一律解除聘用合同。防疫员要严格按照免疫操作规程进行免疫接种,必须做好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和消毒灭源工作,严防传播疫病。必须做到一户一针、一种畜群一针;牛免疫接种部位全部采用臀部注射,羊可根据情况选择臀部或颈部注射,但必须避开坐骨神经和肩胛神经及颈部动脉、静脉部位;必须做到进出场户严格消毒,包括车辆、用具、器械、冷藏包、注射器、针头、疫苗瓶、鞋面、脚底、手部、面部等消毒;严禁防疫台账带入饲养圈舍,认真详实填写台账记录和免疫户卡;注意驱赶、抓放、保定、接种动作要轻柔,避免机械性应激、损伤或流产;必须对疫苗进行回温处理(通过暖气或温水使疫苗温度达到30℃左右),减少应激反应;对疫苗瓶等防疫废弃物全部进行密封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
8、做好畜禽存栏量统计工作,建立健全防疫台账和免疫户卡,做好档案记录。指导养殖场(户)健全防疫制度和养殖档案,增强防疫管理和主体责任意识。免疫台账要按照镇户籍登记情况进行造册,无畜禽的户子可以进行备注说明,但绝对不得出现缺户少记等情况。免疫户卡由畜主和两名防疫员同时签字;防疫台账由包村干部、嘎查村干部或小队长、畜主、参加防疫的防疫员共同签字,其中畜主必须压手印确认。要规范完整填写免疫台账记录,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步,防疫员网络数据录入及时准确,“一户一档、一卡”,以免疫档案为基础,做到“小队牧业社汇总+嘎查村汇总”做好存栏统计工作。
9、畜主申请自主免疫的,由做好组织工作,防疫员到户提供疫苗,监督畜主进行免疫接种,并回收剩余疫苗和疫苗瓶,做好疫苗领取使用记录,由防疫员填写台账和户卡,由畜主签字,压手印确认,严禁将疫苗发放或留给养殖场户,而不进行监督接种。凡出现不到场不到户,不监督畜主自主免疫,造成免疫空白和疫情传播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0、严禁所有兽医工作人员和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跨地区、跨区域、跨片区开展防疫活动,凡违反规定,造成疫病传播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1、加强疫苗管理,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贮存、运输、管理疫苗。集中免疫使用疫苗严格执行专人管理,按日按需发放,坚持每日人工测温和定期检查等措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建立健全疫苗入库、发放、报损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损耗疫苗管理。必须按规定程序调配使用疫苗,严禁擅自改变疫苗进货渠道,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倒卖兽用疫苗行为。提前组织好、计划好集中免疫,科学配发和集中使用疫苗,避免无序浪费和损耗。
12、做好苗源反应死亡牲畜的现场记录工作,必须由镇兽医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填写相关记录表格,采集影视频资料,且每周与免疫进度同步报送苗源反应死亡数量,如发生一次性苗源反应死亡牛3头以上或猪、羊5头只以上的情况,要立即上报情况并保存死亡动物尸体。
13、在集中免疫期间,出现养殖场户拒绝免疫的情况,嘎查村工作人员要配合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介入,消除群众疑虑和担心,做好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保证免疫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免疫进度。经教育不悔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进行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4、在集中免疫结束后,立即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工作,每个嘎查村抽取牛、羊、猪各2个群,每群采样不低于10份进行免疫抗体检测。抗体水平不达标的,全嘎查村进行补免。出现免疫空白的执行一票否决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5、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将疫情防控形势、危害、法律法规、防控知识宣传到每一个养殖场户、经营者,落实养殖场户和相关从业人员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防范意识和防疫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控良好氛围,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持续做好疫病监测、流调和净化工作。
严实做好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区域防范工作,高度关注和掌握疫情动态,重点加强规模养殖场、养殖密集区、养殖小区等重要地区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一旦发现苗头性、风险性因素,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扑灭和消除隐患。必要时采取最严格措施,坚决遏制疫情传入和扩散蔓延。继续加强非洲猪瘟、牛结节性皮肤病、非洲马瘟等外来动物疫病排查,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工作,发现疫情和监测阳性的,依法依规规范处置。进一步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动物疫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布病、结核病、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严格落实净化措施,加大监测净化和检疫监管力度,巩固扩大防控成效;做好奶牛布病、结核病检测工作,及时淘汰阳性畜。按照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要求,定期开展重大或常见多发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按时报送信息报表,及时排除隐患,提高动物疫病预警预报能力。
(三)规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和检疫监管,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依法开展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履行检疫程序,推进产地检疫协检制度,确保动物检疫全覆盖。加大动物检疫工作宣传力度,落实货主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加强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车辆备案检查、装载前卸载后清洗消毒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和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加强检疫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规范检疫和检疫出证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
2、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提高生物安全水平。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强化养殖环节、交易环节、运输环节、屠宰环节、经营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和检疫监管、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督促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养殖档案、畜禽标识佩戴、非洲猪瘟自检、“瘦肉精”抽检、肉制品抽检和“两证两章”准入制度,强化追根溯源,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3、加强从业监管,规范动物防疫活动。加强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场、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等重点场所和动物及其产品贩运人、经纪人、承运人等从业人员行业监管,指导有效落实出入场车辆和人员管理、清洗消毒、疫病检测、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等关键防控措施,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兽医卫生操作规程,再严再细强化兽医从业人员(官方兽医、协检员、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嘎查村级防疫员)管理,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和无证行医、跨范围行医和违反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尤其是生物安全防护)行医行为,凡出现违法违规操作,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属公职人员的依法处分,属防疫员的解除聘用,属兽医人员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
4、加强动物引进和调运监管,严防疫病传入流行。加强调运风险管控,强化跨旗、市、自治区引进动物(特别是种用动物、乳用动物)监管,严格贯彻执行引进审批和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严把调运环节动物防疫要求,建立指定通道运输制度,完善强化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强化查证验物、检查消毒措施,落实隔离观察制度,严禁从高风险区引进动物,做到从源头上切断传染源,减少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防范外来动物疫病通过调运活动传入流行。
5、做好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减少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做好管控工作,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屠宰场的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国家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政策,镇无害化处理专项工作队,督促引导和帮助养殖者、经营者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病原微生物环境污染,严防发生动物疫病传染蔓延。
6、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实施。组织协调综合执法力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和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动物以及违法违规屠宰、运输、生产、加工、经营、贮藏等行为,提高行业自律,规范动物防疫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倒卖生物制品、兽药产品、农资产品和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广告误导等扰乱市场秩序和对防疫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置。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未办理审批手续从任何地区(包括本旗境内)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的,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置。特别是收购倒卖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的,顶格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真细致地做好防疫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科学饲养管理,改善防疫条件,保障饲草料、饮水安全,减少人员、车辆随意流动,提高保护水平。认真开展消毒灭源工作,结合春防工作,动员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场地、环境、圈舍、用具、衣物、车辆、人员清洁卫生和消毒灭源,及时清理杂草和粪便等可能污染的物品,指导预防用药。组织人员重点对老疫点、规模养殖场户、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所等进行严格消毒。
(五)高度关注群众思想,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坚持疫情、舆论两手抓,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一旦接到疫情举报或发现异常情况,务必第一时间派专人实地核查,第一时间正面有效回应舆情和群众关切,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突出解疑释惑,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降低负面影响,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确保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广大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