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260117385457 /2018-3539284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发布机构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乌人社发〔2018〕82号
成文日期 2018-08-28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财政局关于印发《乌审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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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纳林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群众团体

现将《乌审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审旗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

 

 

 

 

 

 

乌审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号)及鄂尔多斯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精神,为保障我旗公务员医疗待遇,结合乌审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原则

我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为确保我旗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筹集标准要逐步提高;医疗补助经费统筹使用。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我旗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用途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我旗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我旗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6%。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乌审旗财政当年预算。由旗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乌审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核拨。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于补助以下开支: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支付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以上部分的住院(含比照住院)医疗费用。

2.我旗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正高级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全面体检医疗费用;文革基残等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额外负担1000元医疗保险照顾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每两年一次健康体检发生的费用。 

3. 我旗公务员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应缴纳的费用。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

第五条  医疗补助标准

(一)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其开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比照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以上部分补助90%。

2.我旗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90%的比例进行补助。

(二)为我旗公务员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第六条  医疗补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旗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加强对具体经办工作的考核、监督与管理。

(二)旗财政局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核拨,并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旗社保局负责我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预决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等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和管理工作,既要方便公务员就医,及时结算有关费用,又要按规定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证我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的落实。

(四)旗审计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不符的,按照条例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乌审旗财政局。




信息来源: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