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公安局、旗人民法院、旗人民检察院、旗司法局、旗信访局:
现将《乌审旗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乌审旗人民法院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乌审旗司法局 乌审旗信访局
乌审旗公安局
2019年9月2日
乌审旗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维护我旗信访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行为,引导群众依法及时就地反映诉求,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对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据《信访条例》规定走访,经释法明理后,继续缠访、闹访、串访、越级上访的;信访事项已得到解决,信访人承诺息诉息访后又反悔,继续以同一信访事项上访的;信访事项已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处理和信访事项已按信访程序办理终结,或者信访事项处于办理程序中,拒不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而持续缠访、闹访、串访、越级上访等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二)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及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有其他过激行为的。
(三)在各级国家机关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等冲击国家机关行为的。
(四)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组织、资助他人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的。
(六)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七)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
(八)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九)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在举办地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
(十)信访活动中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郑重提醒:实施上述行为的,将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记入家庭诚信档案。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并取消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亲人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