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各部门>公安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4093 分  类:综合;公安、安全、司法;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乌审旗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05日 名  称:关于印发《乌审旗公安局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乌公发〔2021〕96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看守所、拘留所,局属各相关部门、各派出所:   现将《乌审旗公安局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关于印发《乌审旗公安局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分享:   

 

 

看守所、拘留所,局属各相关部门、各派出所:
  现将《乌审旗公安局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公安局
                  2021115

 

 

 

乌审旗公安局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旗局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和科学决策,更有效地发挥旗局投资资金的效益,更好的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旗公安局党委“三化一高”新观念、新标准、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乌审旗公安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政府(含公安部、公安厅和市局、旗局)投资的项目包括,基建工程、信息化工程、政府采购、日常维修工程。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乌审旗公安局投资项目审计,是由乌审旗公安局督察法制大队(20219月份乌审旗公安局部门机构改制,原审计室与督察、法制、信访合并称为督察法制大队)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自行或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计中介机构的确定方式,由督察法制大队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委托审计服务费,由督察法制大队预算安排。

第五条  旗局警务保障室是乌审旗公安局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警务保障室。

 

    第二章  审计依据

第六条  审计依据。

1.国家、自治区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2.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

3.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规范;

4.投资项目相关资料、市场价格及历史成交记录;

5.投资项目审计需要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三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七条  审计监督内容的适用,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内公办[2020]86号)实施。

第八条  督察法制大队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投资项目开展绩效审计,促使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第九条   投资项目应审金额起点为2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决定是否送审。

工程类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和信息化项目。

基建项目:投资预算资金20万以上的均应进行结算审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乌审旗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乌公发[2020]48号要求)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决定是否送审预算文件的审计;部分项目根据需要进行跟踪审计、财务决算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

    信息化项目:投资预算资金20万以上的均应进行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决定是否送审预算文件、采购文件和待签合同审计。

以上各类投资项目,如未进行预算文件环节审计的,需到督察法制大队登记备案。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投资项目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确定熟悉项目情况的民辅警(不包括带薪见习、临时工、禁毒专干)为项目联系人,由项目联系人向督察法制大队正式送审,涉密项目应在送审前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一条  督察法制大队收到项目送审表及相关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补充资料清单,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送审资料。

第十二条  督察法制大队自收到项目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三条  督察法制大队在审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2天内反馈正式意见,最多组织2次协调会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督察法制大队根据审计有关规定,对送审资料留存和归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预算审计审定金额为项目采购的最高限价。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送审,在结算审计中,参加现场核量的部门:督察法制大队、建设单位(警务保障室)、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单位及监理公司。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不得私自与审计中介机构沟通。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审计:

1.建设单位对涉密项目无法脱密的;

2.合同执行内容变更较大的;

3.项目现场遭受破坏或拆除等无法进行现场核量的;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5.先实施后送审且不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

6.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委或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2.对审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3.将同一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和审计监督的;

 4.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安厅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中介机构未按委托要求审计,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故意隐瞒存在问题的,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解除委托审计关系。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督察法制大队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有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泄露秘密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乌审旗公安局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乌公发[2019]41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督察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乌审旗公安局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上一篇: 关于成立乌审旗公安志(2009-2022)编纂领导小组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调整乌审旗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