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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208 分  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年02月28日 名  称: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乌国资委发〔2023〕20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旗属各国有企业: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效益状况,旗国资委...

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8   分享:   

  旗属各国有企业: 

  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效益状况,旗国资委结合实际制定了《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28日 

    

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旗国资委”)监管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工作,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为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财务预算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以发展战略为导向,在对未来环境预测的基础上,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经营、投融资等行为合理预计,确定预算期内经营管理目标,并围绕预算目标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一系列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旗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对企业预算年度内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进行预测,对企业编制的财务预算进行全面反映的报告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管理是指旗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备案、执行、考核的管理工作,引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建立以全面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组织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责任部门,具体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调整、上报、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财务预算编报中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2.拟定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3.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检查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5.及时总结分析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七条 企业各单位(含企业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各单位应根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  

  第八条 企业应按照 “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企业各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内容和编制范围 

  第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明确预算编制前提、科学应用预算编制方法和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 

  第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将内部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子企业全部经营活动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与年终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范围、口径应当一致,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编制合并财务预算报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协调管理制度。企业内部业务和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性和不同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并积极与行业先进水平单位对接。 

  第十四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层次、环节,财务预算包括人工成本预算、成本费用预算、利润表预算、资产负债表预算、现金流量表预算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性和自身特点合理设计财务预算基础指标体系,并重点关注企业经营类指标编制,主要包括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具体重点关注指标注重与旗国资委批准指标体系相衔接。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金融性资产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对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低下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存在重大投资风险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加强非主业投资和无效投资的清理。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筹措和资金投入进度预算。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准确预测年度现金收支、结余和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优化现金流量,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平衡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的预算控制。对于成本费用增长快于收入增长且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的企业,编制财务预算时应重点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对人工成本的预算,要通过分析企业所处发展阶段的效益水平,以及企业所在行业人工成本的平均水平,按照旗国资委考核分配及工资预算相关管理规定,合理确定人工成本的预算规模,做到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应严格控制工资水平。结合政府对“三公经费”的管理要求,严控公务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汽车购置和运行等费用的预算开支。 

  第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资产负债率过高、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和控制担保预算规模,其中担保管理按照旗国资委担保业务管理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在全面预算报告中予以重点分析说明,积极消化潜亏挂账,按企业会计准则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控制新潜亏的出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按照旗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相关管理规定,以上年度财务决算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依据,测算企业预算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统筹保障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资金。对留存在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要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1.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2.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3.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财务预算决议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2.企业预算年度内主要业务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3.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5.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企业土地、物业出租收益情况、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资金回流、资金安排的情况,党建经费、安全生产经费安排情况; 

  6.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7.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营业成本、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结构及金额及重点成本费用的预计开支情况,包括预计发生的人工成本、自主创新和研发支出、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通过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对年度预算报表编制及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2.上一年度对预算管理工作进展情况、预算执行结果、执行差异原因及改进措施等分析和总结; 

  3.预算年度内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化情况; 

  4.预算年度内预算编制范围及上年度预算编制范围的差异变化原因; 

  5.预算年度内企业所面临的市场形势、主要业务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安排因素及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的客观分析预测和说明; 

  6.预算年度内全面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主要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 

  7.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财务预算编制时间和报备程序 

  第二十五条 旗国资委于每年11月初向企业提出编制具体要求,11月至下年度的3月底,企业按照财务预算编制原则组织做好本企业财务预算编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旗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1.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将经董事会审议后的审议决议和财务预算报告一并报送旗国资委; 

  2.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将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的审议决议和财务预算报告一并报送旗国资委; 

  3.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报送旗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存在质量问题的,旗国资委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调整与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财务预算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应及时将财务预算指标向各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安排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监事会应对企业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规范程序的预算外项目支出或项目超支的事项应予纠正,并在年度监督检查和工作报告中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经旗国资委备案后的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财务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在年度内10月底前予以调整: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2.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3.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5.其他重大影响因素。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旗国资委备案,具体内容包括:主要指标的调整情况、调整的原因、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企业应及时上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旗国资委将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价,并将企业财务预算执行结果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所编制上报的财务预算在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存在严重问题的,旗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旗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旗国资委将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旗国资委在当年的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旗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和《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旗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  旗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六条  对企业集团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同意,并在与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约定书及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报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七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八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企业要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四)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确保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可靠; 

  (五)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表内各项目之间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九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谨慎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第十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旗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二条  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按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第十四条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母公司保持一致。会计政策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对子企业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企业按照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业集团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集团总部的会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资产负债表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十七条  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报告期内合并范围变化的原因及相关情况; 

  (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 

  (四)控股子企业及重要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情况; 

  (五)企业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当对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八)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及说明; 

  (十)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旗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二)企业实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及因素分析;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分析; 

  (四)现金流分析; 

  (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完成情况; 

  (七)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企业近3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企业成立未满3年,披露企业成立后各完整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研发费用; 

  (八)风险及内控管理情况; 

  (九)企业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十)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十一)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十二)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十三)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与报送旗国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监督活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旗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企业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企业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旗国资委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执业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有关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其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内审的制度,并出具内审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旗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向旗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旗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的。正文部分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同比变化情况; 

  (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四)需向旗国资委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附件部分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表;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附注; 

  (三)企业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企业管理层声明; 

  (五)企业上年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六)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说明; 

  (七)旗国资委要求报送的其他专项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企业存档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对外担保、重大或有事项等未按相关规定披露,以及其他财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由旗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嫌疑的,由旗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旗国资委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旗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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