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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4850 分  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15日 名  称: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的通知 文  号:乌国资委发〔2023〕28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监管企业:   为有效落实监管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严格劳动用工审批程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5   分享:   

各监管企业: 

  为有效落实监管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严格劳动用工审批程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按照《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国资国企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发〔2021〕79号)《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乌审旗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国资委发〔2020〕70号)要求,现就申报劳动用工情况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运转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则。 

  二、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原则上每年一月底前)上报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提出本年度企业用工的计划。 

  三、企业确需新增劳动用工的,应具备新增劳动用工条件,应先从企业所属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工计划。 

  四、企业新增劳动用工计划方案,要明确新增劳动用工的原因、用工数量、用工岗位、用工条件等相关内容。 

  五、企业申报用工计划方案,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今后,凡不按要求及时上报年度企业职工基本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的,国资委将不予审核其新增劳动用工计划方案,企业不得增加劳动用工。若违反相关规定,将严肃追责问责。 

  各监管企业务必于2023年3月17日上午12点前将劳动用工情况电子版及纸质版上报至国资委302办公室。 

  乌审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5日
文件下载:乌国资委发〔2023〕28号关于申报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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