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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1727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能源局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13日 名  称:乌审旗能源局关于印发全旗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能局发〔2022〕30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股室、所属事业单位,各能源企业:   现将《全旗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乌审旗能源局关于印发全旗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3   分享:   

各股室、所属事业单位,各能源企业:

现将《全旗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审旗能源局

                        2022413


全旗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区、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以东航“3·21”坠机事故为警示,举一反三,坚决打好能源行业“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保安全”攻坚战,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强措施、最实作风严密防范化解能源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能源行业各类事故隐患、及时处置能源行业各类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以更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扎实推进能源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15 条重要措施,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全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顺利开展全旗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特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赛音朝克图    旗能源局党组书记 局长

副组长:王 伟 军     旗能源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李 向 兵     旗能源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杨 发 俊     旗能源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胡 鹏 瑞     旗能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赵 耀 中     旗能源局总工程师兼安监室主任

  员:冯       旗能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

贾 怀 军     旗能源局安监室副主任

        旗能源局安监室副主任

        旗能源局煤电业务室主任

阿拉腾布日古德  旗能源局应急调度室主任

        旗能源局票证室主任

马 海 江     旗能源局市场监管市副主任

谢 小 峰     旗能源局安监室工作人员

任 辉 伟     旗能源局执法大队中队长

        旗能源局执法大队中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室,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联络、协调、通报、调度等工作。

三、检查重点

(一)重要举措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及时召开专题会分析解决当前能源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和支持保障。二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已取消下放事项,实事求是开展评估;要抓紧提出一批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项目,加快办理审批手续。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责任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四是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五是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上一层,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监管部门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负责。

3.重拳出击精准开展“打非治违”。一是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对能源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要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坚持“谁的资质责任,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二是对煤矿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等各类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执法措施,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规依纪从重处罚,绝不手软,并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对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猫鼠一家”的腐败问题,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三是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吹哨人” 制度,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违法行为。

4.切实加强劳工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各能源企业要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职责。危险岗位要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数量较多的能源企业,要重点加强执法检查,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要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但不能以安全生产名义辞退农民工。

5.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一是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尽快配齐建强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执法任务。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解决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二是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理直气壮,不得选择性执法,不能宽松软、走过场。强化精准执法,按照分级监管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突出对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要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行跨旗区交叉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关停的煤矿要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严防明停暗采。

(二)煤矿

煤矿方面重点检查内容:

1.证照。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和核增产能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3.采掘部署。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参照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煤矿是否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抽放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抽放的采煤工作面是否开展抽放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20224月底前,所有在册煤矿要在煤矿主副井口、风井口、车辆出入口和调度室等关键地点安装“电子封条”并联网,实现在线监管“全覆盖”。

7.冲击地压防治。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编制防冲专项设计,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区域预测、合理设计采掘部署、监测预警、限员作业和有效卸压措施。

8.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9.防治水。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10.防灭火。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1.煤尘防治。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2.机电运输。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 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井下车辆运输管理。是否建立辅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建立入井车辆台账并及时更新;车辆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车辆发动机缸数、制动和排放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和安全检查;井下运输道路是否按要求设置减速、反光、限速等标识和装置,长距离斜巷和巷道拐弯处是否设置紧急停车装置和避险设施;是否建立车辆司机培训、考核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落实,是否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上岗。

14.爆破管理。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5.应急救援。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16.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管理。达标煤矿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录入信息系统,煤矿上级企业是否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没有上级企业的煤矿自行组织开展),形成自查报告,并依据自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通过信息系统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要加强动态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的煤矿,应撤销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对停产超过 6个月的煤矿,应撤销其原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待 复产时重新申报。对未申报标准化等级评定的正常生产煤矿,要限期自评申报,逾期不申报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17.煤矿智能化建设。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煤 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2022年第一批智能化建设井工煤矿至少建成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各1个;第二批智能化建设井工煤矿至少建成1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露天煤矿应用无人驾驶、无人值守、机器人智能巡检等技术,实现采、运、排的连续化、智能化作业;第三批智能化建设煤矿高危岗位基本实现无人值守或机器人作业。

18.停产停工煤矿。是否制定停产期间安全管理措施并落实,留守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满足需要。

(三)洗选煤厂企业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配套洗选煤厂)洗选煤厂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对外承包的洗煤厂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按规定开展各种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应急人员、设备、物资储备符合规定;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齐全有效,胶带运输机等设备设施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措施是否到位;厂内设备设施的检测、检查、维护和保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电力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电力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防控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检查、整改、复查销号闭环管理情况。检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情况,重点检查施工企业电力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资质审查和人员准入管理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组织和现场安全监护管理,施工安全用电管理,脚手架管理,起重机械管理,烟塔工程脚手架翻板检验验收等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监理和建设单位责任到位情况。检查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防控、预警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评估立档、整改、复查销号闭环管理情况。即隐患排查“任务清单、隐患清单、隐患整改工作清单、隐患复查验收清单”闭环管理情况。检查“两票三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电力生产作业现场和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组织管理情况,“三种人”的管理情况,工作监护到位情况,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监管到位。

(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执行节日期间领导干部在岗带班作业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严格落实;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是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是否定期对管道及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是否建立安全风险隐患管控与闭环治理长效机制;是否对重点高后果区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开展油气长输管道生产安全标准化工作;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是否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建立了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了抢险各类设备设施、应急物资;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时,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处置情况。

四、工作步骤

20224月至202212月,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 415日-2022420日)。各股室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迅速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2420日-2022430日)。煤矿企业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井工煤矿221项检查表开展自查;选煤厂企业、电力企业、油气长输管道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重点围绕“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制定自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建立整改台账,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各能源企业于4 30日前完成自查自改报告上报至旗能源局安监室备案。

(三)全面排查阶段(202251日-20221031日)。按照“逐矿(厂)检查、一矿(厂)一组、一矿(厂)一策”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能源企业进行地毯式、拉网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无死角安全生产大排查(包括已停产停工煤矿),要把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查实、查准、查清,特别是要把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出来。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限要求。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按照“一隐患一方案”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逐一销号,动态清零。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2111日-20221231日)。各股室、各所属事业单位要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全面梳理,总结经验,评估成效,分析问题,强化攻坚,确保完成一批量化指标、消除一批重大隐患、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制作一套宣讲教材、选树一批企业典型。请各股室、各所属事业单位于20221110日前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安监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各所属事业单位、各能源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外部环境复杂环境冲击下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坚决克服能源行业领域长期不出大事故滋生的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始终以如履薄冰的警觉和谨慎,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广泛发动,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要针对事故规律特点开展专项检查,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确保真发现问题、发现真问题。要建立周报告、月调度、季分析制度,及时推动问题解决。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报送情况,每周上报安全生产大检查统计数据。

(二)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担当尽责,带头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带头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范标准,亲自研究细化检查内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问题隐患要逐条逐项建立台账,认真整改落实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属地监管部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告。

(三)从严执法问责。要按照“隐患即是事故”的要求,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把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追责问责贯穿排查整治全过程,把能不能发现问题、敢不敢揭露问题作为衡量执法检查质量的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严格按照执法要求等进行评判和检查。要大力采取“评估+执法+服务”模式,补齐专业人员短缺的短板,实施精准高效监管。对容易引发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惩处,并综合运用远程信息监控、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现代化手段,落实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精准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实施打击,真正解决问题。对“屡查屡犯”的要公开曝光并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导致问题突出的股室,要通报曝光。引发事故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一律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严肃追责问责。

(四)夯实基层基础。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 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应急救援力量、城市生命线安全等重大工程建设,推动高危行业领域“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提升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实施基层应急能力提升计划,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机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股室、各所属事业单位要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在主流媒体和社交平台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动员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并于每月 20 日前至少报一个先进经验和一个反面典型案例。

  联系人:白旭     联系电话:147949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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