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乌审旗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旗委十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人民利益、巩固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私营个体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周密部署,认真执法,采取疏导和查处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旗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领导,成立乌审旗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韩玉光(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 组 长:赵广源(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邬天云(旗政协副主席)
白利平(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常务副组长:李春明(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成 员:刘君平(旗国税局局长)
牛永胜(旗地税局局长)
冯志明(旗建设局局长)
乔凤飞(旗房管局局长)
哈斯朝格图(旗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张晓虎(旗卫生局局长)
王永清(旗农牧业局局长)
才 当(旗林业局局长)
蒙 根(旗交通局局长)
栗秀峰(旗环保局局长)
边金良(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苏雅拉(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曹永强(旗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局长)
张贵祥(旗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全旗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由旗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公安、国税、地税、文化、卫生、质监、环保等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切实把此次查处取缔活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㈠重点范围: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㈡重点区域:以嘎鲁图镇区、工业园区、油气田作业区、学校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各类集贸市场等生产、加工、商贸场所为重点。
㈢重点行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以及其他经营行为需经许可审批的行业。特别对从事成品油、药品、医疗器械、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食品、烟酒、汽车、农用机械、农业生产资料等生产、加工、销售行业和文化娱乐(含网吧)、浴室服业(含桑拿按摩)、餐饮、宾馆、旅
游、医疗卫生等服务业以及房地产中介、货运代理、职业介绍等经纪行业,要进行重点检查。
四、查处取缔的方法和步骤
㈠宣传准备阶段(4月15日前):加强人员培训,熟悉政策、法规,掌握查处取缔活动中适用法律、法规的原则、标准;采取舆论宣传、送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业户守法经营意识。在此基础上,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逐街、逐镇、逐店进行梳理排查,确定查处取缔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业户。调查摸底工作要做到全面彻底,确保不留死角。
㈡普遍检查阶段(4月16日至9月30日):对检查出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要加强督促、引导,责令其限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拒不办理营业执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㈢巩固完善阶段(9月30日至12月1日):在巩固前一阶段查处取缔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重点研究解决查处取缔行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和方法,不断健全和完善长效监管措施,强化日常监管。
㈣总结阶段(12月2日至12月20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确保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
五、部门职责
㈠工商局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搞好指导和协调,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全旗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㈡公安局牵头,会同工商、安监、交通等部门,加强对涉及人身、公共安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尤其对未经许可审批的歌舞娱乐场所以及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和其它爆炸物品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对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坚决依法打击。
㈢建设局牵头,房管、安监、工商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城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㈣文化局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加强对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对未经许可审批的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经营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㈤卫生局牵头,工商等部门配合,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各类食品及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及餐饮行业、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特别要对加强校内的食堂和食品经营户的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户和学校周边地区的零散食品经营点。
㈥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加强对生产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于产品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停业整顿,对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㈦环保局牵头,工商部门配合,加强对涉及环境保护的经营户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对因污染已依法取缔企业的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㈧安监局牵头,地税、国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对全旗境内的所有涉气、涉油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排查要坚持三条原则:一是有涉气、涉油企业应审批的,必须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二是有涉气、涉油企业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其余一
律要办理营业执照和其它相关证件;三是有涉气、涉油企业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依法申请纳税,基本实现全旗境内的所有经营企业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安监局牵头,地税、国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把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年底就此项工作对政府作专题汇报。同时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门点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㈨交通局牵头,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配合,加强对道路运输、汽车修理行业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业户,依法
进行查处。
㈩农牧业局牵头,工商、卫生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农药、种子、兽药、种畜禽、饲料、奶站等商品生产、销售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具体要求
㈠对经营规模较大并对全旗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无照经营企业,责令限期补办营业执照,拒不办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
㈡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的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同
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停止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不予办理的,坚决予以取缔。
㈢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其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对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同时依法予以处罚。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对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㈣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社区服务、以目前从事的经营活动维持生计、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旗政府指定区域以内销售自产物品为主的弱势群体从事无照经营的,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局要采取查处与引导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多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中。对无照经营单位或个人抗拒监督检查、规避法律法规、逃避国家税费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㈤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㈥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㈦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具有集贸市场性质的“商城”、“商厦”、“超市”等要责令其场内所有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营业执照。
㈧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和“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工商所属地监管职能,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和落实市场监管制度,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方法,逐步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整治行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的人员,要依纪查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办、镇政府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的举报和监督。
㈨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广大经营者和全社会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同时,要曝
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为集中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