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各部门>政府办
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09-00081 分  类:综合;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文日期:2009年04月23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旗对苏木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9〕15号 文  号:乌政办发〔2009〕15号 时 效 性:无效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有关部门, 各直属单位,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旗对苏木镇财...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旗对苏木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9〕15号

发布日期:2009-04-23   分享:    下载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有关部门, 各直属单位,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旗对苏木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8年旗对苏木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旗乡两级财政体制,充分调动苏木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提高苏木镇的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财政体制改革精神,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稳定与完善相结合、激励与制约并举的原则,结合当前我旗各苏木镇经济发展和综合财力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08旗对苏木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旗委十三届四次全委会、十五届二次人代会精神,深入实践 “以人为本,建设绿色乌审”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各苏木镇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发展经济,提高财政实力;高度关注民生,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继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㈡基本原则。确保各苏木镇机构正常运转和工资发放;保证苏木镇充分受益,重新划分税源,完善促增收、保平衡的激励机制;简化和归并部分年终结算事项。

二、旗对苏木镇财政管理体制形式

在统一执行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前提下,旗对苏木镇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收入比例分成,鼓励多收多支,短收少支,超支不补,自求平衡,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

三、旗乡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㈠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除中央、自治区、市明确规定属于中央、自治区和市级的收入外,旗级和苏木镇财政收入按照以下范围划分。

旗级收入范围:

1、全旗范围内所产生的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

2、苏里格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远兴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博源联合化工有限公司、苏里格天然气电厂、乌审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萨拉乌苏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大新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世林今儒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荣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星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神冶兰炭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审中天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内蒙古特弘生物有限公司、阿尔法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乌审旗宏达酒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各项税收;

3、油气田企业集中缴纳的各项税收及勘测、勘探、开发等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各项税收;

4、旗交通局负责建设的公路工程税收、公路收费站收入;建设局负责结算的各项建设所产生的税收,金融部门所缴纳的各项税收;

5、旗级以上(含旗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旗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其他收入、基金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罚没收入。

苏木镇收入范围:

1、除旗级固定收入外,各苏木镇辖区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2、煤炭企业勘测、勘探及其他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各项税收;

3、全旗实施的生态工程、天保、水保等国家项目所产生的税收;

4、旗级部门设在苏木镇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缴纳的税收,归嘎鲁图镇征收;

5、在体制期内各苏木镇自行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税收。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收入范围:

开发区收入实行“自引自享”,共同引资的项目由参与引资各方按比例共享,旗级、乡级、开发区702010

㈡乡级财政支出的划分。苏木镇财政统筹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支出、上解支出、基金支出。由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安排的小学教育支出、优抚支出、乡村道路建设支出由旗财政直接核定到苏木镇,再由苏木镇通过专项上解到旗级主管部门。村干部工资、其他支出纳入支出基数测算,乡村临时合同工工资由苏木镇统筹安排,不纳入支出基数测算。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的人员经费、正常公务费及其他事业发展所需经费通过税收收入解决。

四、体制结算

㈠旗对苏木镇体制结算按照鄂政发〔20061号、2号和鄂财预发〔20063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具体结算比例如下: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以下简称“四税”),超基数部分自治区分享22%(从2007——2011年,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市级分享30%、苏木镇分享48%2007——2011年,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以上“四税”如达不到基数,按相应分享比例扣减体制基数返还额,年终采用定额上解和补助的办法结算。

㈡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的苏木镇,年终旗财政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形式给予补助。

㈢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的体制结算办法与苏木镇相同。

㈣固定性单项上解。按照市对旗的结算政策,各苏木镇上解旗,旗再上解市。

五、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自治区、市对旗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使之成为旗对苏木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补充调控手段。

六、预算安排及债务化解要求

各苏木镇要根据地方可用财力,严格执行《预算法》,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确保机构正常运转、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做好预算平衡。按照“鼓励多收多支,短收少支,超支不补”的管理原则,各苏木镇在体制期内不得新增任何债务,每年消化原有债务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七、其他

㈠各苏木镇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和体制补助基数及其他结算办法由旗财政局另行通知。

㈡在体制期内如因中央、自治区、市出台重大政策导致苏木镇财政收支基数发生较大变化,旗财政将及时调整各苏木镇的财政收支基数,并相应增加或减少各苏木镇的上解或补助基数。

㈢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实施气象法律法规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9〕29号

下一篇: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