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0〕16号)文件精神,设立乌审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㈠将原旗建设局、旗规划局、旗房地产管理局、旗人防办和旗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职能职责整合划入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㈡将原旗建设局负责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能划入旗交通运输局。
㈢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职能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旗工程建设、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城乡规划、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人民防空、市政公用事业、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业、建筑节能、房地产市场开发的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㈡负责全旗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审查全旗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各苏木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及文化遗产地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全旗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及规划区内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测绘、地理信息及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㈢拟订全旗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房地产企业和物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住房建设;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㈣负责城市市政建设与管理工作和城市市政公用企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㈤负责参与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监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
㈥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对全旗范围内的建筑活动(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旗建筑活动;监督实施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非财政性投资)、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法律、规定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项标准及规范;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㈦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责任。贯彻执行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及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㈧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落实自治区、市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新建建筑节能管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及建设科技管理和推广工作等。拟定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序评审上报。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和应用;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审核有关项目,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新型墙材统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技术改造和示范项目等。
㈨指导和管理全旗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器具安装企业、供水企业、供热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和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旗外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
㈩组织指导全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建设,依法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抓好城镇居民的防空教育培训和普及,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十二)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征收方案的审核、核发征收许可证、征收的组织管理、房屋征收、安置、监督、实施及棚户区改造工作。调解、裁决征收安置补偿纠纷,做好城市建设征收档案管理。组织重要建设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区域的征收及安置工作。
(十三)承办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10个职能机构:
㈠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和党务工作,起草局发重要文稿并负责局发文件的核稿工作;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协调、筹备工作;承担机关规章制度建设、文电处理、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综治、文书档案等工作;指导各中心、二级单位的保卫、保密、文档管理工作;负责督查督办重要工作事项,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及二级单位人事、劳资、统计、机构编制、档案管理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干部的考核、调配、奖惩、培训工作;负责系统党群工作。
㈡城乡规划办
负责全旗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审查全旗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参与全旗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及规划区内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测绘、地理信息及城建档案管理等工作。
㈢住房保障办
拟订全旗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房地产企业和物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住房方面有关工作。
㈣城乡建设股
依据有关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旗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主管城市市政、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过程中的监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管理和城镇供热、燃气企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旗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拟订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负责研究和制订全旗村镇建设的产业政策及管理办法;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监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管理工作;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村镇道路、桥梁、环卫、园林绿化、公用管线(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初审和指导工作。
㈤建筑业与工程建设管理股
拟订全旗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旗外建筑企业的入境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序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并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以及配套安装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管;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动态监管。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旗建筑活动;拟订规范工程报建、有形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监理工作,组织参与本地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评优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和检测试验资质的初步审查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性定额、标准、造价和技术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负责全旗工程建设技术规程、规范、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实施。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进行监管;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旗外勘察设计单位入境备案管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㈥人民防空办公室
监督检查和指导人防工程建设,依法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负责人民防空等其他工作。
㈦房屋征收股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征收方案的审核、核发征收许可证、征收的组织管理、房屋监督、征收、安置、实施及棚户区改造等相关工作。
㈧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改革管理办公室
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建筑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安排;负责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负责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并实施新技术、新产品的登记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
㈨工程承发包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对全旗非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合同审查、工程预决算及各项合同的签定和管理。
㈩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旗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调节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人员编制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另核定机关后勤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㈠城市中心区包括各苏木镇所在地的给排水工程及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统一由建设部门负责,工业用水及城市引水工程统一由水利部门负责。
㈡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除安装、使用外的监督管理。
㈢所属各中心、二级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乌审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