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旗对苏木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
2010年旗对苏木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旗乡两级财政体制,充分调动苏木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提高苏木镇的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财政体制改革精神,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稳定与完善相结合、激励与制约并举的原则,结合当前我旗各苏木镇经济发展和综合财力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0年旗对苏木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旗委十三届六次全委会和旗人代会精神,深入实践“以人为本,建设绿色乌审”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各苏木镇的积极性,千方百计发展经济,提高财政实力;高度关注民生,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继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㈡基本原则。确保各苏木镇机构正常运转和工资发放;保证各苏木镇充分受益,重新划分税源,完善扩内需、保增长的激励机制;简化和归并部分年终结算事项。
二、旗对苏木镇财政管理体制形式
在统一执行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前提下,旗对苏木镇实行“划分收支范围,收入比例分成,鼓励多收多支,
短收少支,超支不补,自求平衡,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
三、旗乡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㈠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除中央、自治区、市明确规定属于中央、自治区和市级的收入外,旗级和苏木镇财政收入按照以下范围划分。
1.旗级收入范围:
①全旗范围内所产生的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
②苏里格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远兴股份有限公司碱湖试验站、博源联合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苏里格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萨拉乌苏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大新能源化工基地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乌审旗世林西山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荣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星星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神冶兰炭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审中天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内蒙古特弘生物有限公司、阿尔法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乌审旗宏达酒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毛乌素生物质热电厂、乌审召博源水务公司、伊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亨泰化工有限公司、远兴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万通世纪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易高能源煤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诚峰石化有限公司、伊化实验有限公司、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吨二甲醚项目部)、鄂尔多斯集团清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煤化工项目480万吨绿色分喷吹料联产48万吨煤焦油加氢项目)、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审旗勇泰2*135MW热电联产项目部)、鄂尔多斯市鑫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蒙大矿业有限公司(500万吨煤矿项目)产生的各项税收。
③油气田企业集中缴纳的各项税收及勘测、勘探、开发等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各项税收;
④旗交通局负责建设的公路、铁路工程税收、公路收费站收入;旗建设局负责结算的各项建设所产生的税收,各类金融部门所缴纳的各项税收;
⑤旗级以上(含旗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⑥旗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其他收入、基金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罚没收入。
2.苏木镇收入范围:
①除旗级固定收入外,各苏木镇辖区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
②煤炭企业勘测、勘探及其他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各项税收;
③全旗实施的生态工程、天保、水保等国家项目所产生的税收;
④旗级部门设在苏木镇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缴纳的税收,归嘎鲁图镇征收;
⑤在体制期内各苏木镇自行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税收。
⑥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300万吨二甲醚项目部)、鄂尔多斯集团清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煤化工项目480万吨绿色分喷吹料联产48万吨煤焦油加氢项目)、内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乌审旗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审旗勇泰2*135MW热电联产项目部)、鄂尔多斯市鑫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蒙大矿业有限公司(500万吨煤矿项目)建设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
3.苏里格经济开发区收入范围:
开发区收入实行“自引自享”,共同引资的项目由参与引资各方按比例共享,旗级、乡级、开发区70:20:10。
㈡乡级财政支出的划分。各苏木镇财政统筹安排的一般公共服务、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支出、上解支出、基金支出。由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安排的小学教育支出、优抚支出、乡村道路建设支出由旗财政直接核定到各苏木镇,再由各苏木镇通过专项上解到旗级主管部门。村干部工资、其他支出纳入支出基数测算,乡村临时合同工工资由苏木镇统筹安排,不纳入支出基数测算。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的人员经费、正常公务费及其他事业发展所需经费通过税收收入解决。
四、体制结算
㈠旗对苏木镇体制结算按照鄂政发〔2006〕1号、2号和鄂财预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具体结算比例如下: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以下简称“四税”),超基数部分自治区分享24%(从2007年——2011年,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市级分享30%,苏木镇分享46%(2007年——2011年,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以上“四税”如达不到基数,按相应分享比例扣减体制基数返还额,年终采用定额上解和补助的办法结算。
㈡自身财力无法保证基本支出的苏木镇,年终旗财政将以财力性转移支付形式给予补助。
㈢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的体制结算办法与苏木镇相同。
㈣固定性单项上解。按照市对旗的结算政策,各苏木镇上解旗,旗再上解市。
五、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自治区、市对旗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包括村级转移支付),使之成为旗对苏木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补充调控手段。
六、预算安排及债务化解要求
各苏木镇要根据地方可用财力,严格执行《预算法》,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确保机构正常运转、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做好预算平衡。按照“鼓励多收多支,短收少支,超支不补”的管理原则,各苏木镇在体制期内不得新增任何债务,每年消化原有债务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七、其他
㈠各苏木镇地方财政收入基数和体制补助基数及其他结算
办法由旗财政局另行通知。
㈡在体制期内如因中央、自治区、市出台重大政策导致苏木镇财政收支基数发生较大变化,旗财政将及时调整各苏木镇的财政收支基数,并相应增加或减少各苏木镇的上解或补助基数。
㈢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