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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0-04294 分  类:其他;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乌政办 发文日期:2010年03月22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发〔2010〕8号 文  号:乌政办发〔2010〕8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乌审旗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办法(试...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发〔2010〕8号

发布日期:2010-03-22   分享: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乌审旗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办法(试行)》业经旗人民政府2010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三月二十二日

 

乌审旗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程序,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旗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定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旗财政审价中心或旗重点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负责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

第二章 工程预算审查

第四条 每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旗重点建设项目办和工程建设单位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按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预算书。

预算书编制完成后,由旗重点建设项目办提交旗重点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审查。送审的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资额,且无法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或调整建设方案的相应审批文件的,旗重点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委员会

不予受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㈠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㈢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㈣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㈤编制工程预算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㈠审定的工程施工图;

㈡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工程费用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等;

㈢其它相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查的内容:

㈠工程项目是否立项审批,工程项目和工程预算是否在工程设计和概算范围内;

㈡工程量清单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正确;

㈢主要材料价格及取费是否合理;

㈣重大设计变更、增减的内容是否经旗人民政府批准;

㈤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八条 工程预算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工程预算审查报告》,送相关建设单位和旗重点建设招投标中心。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和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招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查结论投资限额内进行。

第三章 工程决算审查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进行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决算应由旗重点建设项目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签证后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报送旗重点建设项目办,由旗重点建设项目办提交旗重点建设工程预决算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决算审查须报送下列材料:

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㈡经批准的项目工程预算书;

㈢设计变更批准文件;

㈣设计变更所有签证资料;

㈤工程竣工图、工程承包合同书、标书(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标书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工程结算材料;

㈥竣工决算报表及竣工情况说明书。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审查的内容:

㈠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各单位工程是否在批准的概算、预算范围内,主要材料价格、设备购置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

续是否完备,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等;

㈡审查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完整,竣工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合理。

第十三条 旗重点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必要的审查程序后,对工程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工程决算审查报告》,报送旗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旗审计部门按照《乌审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管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凡属旗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必须经旗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报旗重点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审查而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由旗重点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报送;情节严重的,停止该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 工程预算一经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八条 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每一个项目的审查资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建档,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旗重点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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