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鄂府办发〔201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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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
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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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法制办
监察厅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
工作专项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2〕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
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创新制度建设。同时,要针对《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客观分析原因,努力改进工作,并结合《报告》中提出的工作意见,进一步抓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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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
和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1〕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内政办字〔22011〕139号)要求,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于2011年8月至10月联合开展了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审查程序,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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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行政,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㈠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制度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办法》和《通知》规定,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程序,12个盟市和自治区大部分部门都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的管理规定。一些地区和部门还根据《决定》、《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旗县级人民政府逐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创新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备案程序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评估清理制度。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启用了“备案审查专用章”。2010年至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修订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健全了规
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机制。
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逐步规范。
各地区、各部门逐步提高对规范性文件法定制定程序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多的地区和部门在出台规范性文件和制定重大政策措施时,严格遵守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公布等制定程序,保证了规范性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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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上减少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现象的发生。如呼伦贝尔市在制定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布期限都在1个月以上。同时,还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了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充分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既符合本地实际,合法可行,又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兴安盟突泉县充分发挥县法制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制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
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研论证、起草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以县法制办名义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法制办牵头全程参与制定过程,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㈢备案监督制度执行力进一步提高。
自治区人民政府逐步加大对各盟市、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力度,使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对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制发后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得到较好地执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逐年提高。从2007年到2010年,自治区法制办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分别是69%、95%、92%、99.5%,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检查中发现,12个盟市2011年制发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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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截至检查时都全部上报备案。抽查的16个部门中除个别厅局个别规范性文件未及时报备之外,绝大多数规范性文件都已报送备案。各地区、各部门能够针对通报的问题,认真自查整改。存在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的地区和部门能够及时修订或废止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㈣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途径逐步拓宽。
随着形势的发展,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途径不断拓宽,各地区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办理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建议,以及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等,进一步加大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指导力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监督。绝大多数盟市及满洲里市、伊金霍洛旗、阿左旗、包头市青山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突泉县、科右中旗等旗县(市、区)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对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目标中,通过年中监督检查、年底考核评价,进一步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的有效落实。各地区还通过公布提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邮箱和投诉电话等方式,认真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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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后及时向申请人回复审查结果。通过扎实有效的全方位监督检查,规范性文件制发数量逐年减少,而规范性文件质量逐年提高,从2007年到2010年,自治区法制办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率分别是6%、5%、3%、3.5%,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㈤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等动态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得到了较好的实施。2010年,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各盟市都组织开展了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清理任务。赤峰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已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清理结果。在抽查的16个厅局中,有12个厅局完成了清理任务,其中8个厅局已经公布了清理结果,其余4个厅局的清理因工作任务较重尚在进行中。通过扎实细致的清理工作,废止或修改了一批违反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过时的规范性文件,维护了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赤峰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还结合清理工作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阿拉善盟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全盟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对盟行政公署、3个旗、2个开发区共计9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评估,提出了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的有益探索,为全区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制度创新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通过对已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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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效性、协调性等进行审核评价,及时发现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依据,既维护了法制统一,又使规范性文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㈠内容违法现象仍然存在
规范性文件违法率虽然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但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现象仍然存在。从2007年至2010年,自治区法制办备案审查和根据公民、法人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中分别有9件、7件、8件、12件内容违法。主要违法情况表现为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改变行政许可条件、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标准、擅自设定行政收费以及擅自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其权利等。违法文件既有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的文件,也有自治区政府部门、盟市直属部门的文件。
㈡制定程序违法情况仍然存在。
个别地区和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缺乏计划性和系统性,没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一些规范性文件未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也没有做到全部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有的不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直接由分管领导签发,发文之后也没有通过报刊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布。制定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定程序,不但造成有件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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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不及时不规范,还容易造成内容违法,自治区法制办近几年纠正的违法规范性文件,都同时存在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情况。
㈢备案审查制度执行力仍然不强。
虽然报备率呈上升趋势,但有件不备和备案不及时、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据统计,2010年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共制发规范性文件491件,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备案490件,总报备率99.7%。在上报备案的490件规范性文件中,在法定期限内备案的392件,总报备及时率为80%,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437件,总报备规范率为89%,与2009年相比,及时率和规范率均有明显下降。2010年规范性文件99.7%的报备率比往年有所提高,但是各盟市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共有65件规范性文件是在2010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检查后集中补报的,有件不备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在2010年备案审查发现的8件违法文件中,有5件是2011年年初集中补报的。公民提请审查发现的4件违法规范性文件中,有2件是未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是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量化指标,是备案监督制度执行力的重要体现,规范性文件不报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将导致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不及时、不到位,使监督失去时效,使违法文件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造成违法行政。
㈣法制机构备案监督指导职能仍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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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备案审查方面,对收到的备案规范性文件只备不审或审查流于形式,没有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文件的情况仍然存在,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形同虚设。自治区法制办根据公民、法人提请审查后监督纠正的违法规范性文件大都是盟市政府部门和旗县人民政府文件,应当由盟市法制办监督纠正。二是在监督检查方面,各盟市、旗县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力,大部分盟市没有按照自治区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检查。三是在工作考核方面,一些盟市没有对直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依法行政考核,虽然大多数盟市都已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到依法行政考核当中,但普遍存在考核内容不细、考核力度不强、考核结果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等问题。大多数旗县未将此项工作纳入考核目标中。
㈤清理工作不彻底。
2010年,根据国务院统一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了全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在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但从专项检查情况看,仍然有个别盟市和一些部门没有按照要求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一些部门只对以政府名义制发的本部门执行或实施的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没有对本部门制发的文件进行清理。一些地区和部门清理工作不彻底,有的只清理近几年的文件,历史稍久的文件未进行清理;有的清理只上报结果,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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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布目录;有的只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㈥电子报备、查询检索系统建设比较薄弱。
目前,全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查询检索系统尚未建成,呼和浩特市等个别地区正在尝试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建设,内蒙古国税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等部门和地区在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了法制机构审查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的电子化水平,明显不适应当前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多、文件数量大、涉及内容广,由于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水平低,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呈现出报备过程时间长、查询检索没有一个统一的平台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效率。
㈦统计分析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统计分析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法制办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统计分析工作,对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进行书面统计,通过一级一级自查“回头看”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汇总上报本地区数据,形成全区的统计数据。从专项检查结合近几年上报数据的情况看,很多地区没有严格按要求开展统计分析工作,没有组织本地区的统计分析工作,只是根据收到的备案文件情况简单上报。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表间对应关系错误等情况比较普遍,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一些地区和部门领导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是法制机构自己的事情,甚至认为规范性文件繁杂的制发程序影响工作效率,制约地方经济发展,没有把此项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提到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造成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水平低下。
二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片面强调管理,忽视服务,“有利益加强管理,有责任相互推诿”,片面强调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造成内容违法。
三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存在不同标准和理解,导致将个别规范性文件按一般公文对待,未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发,同时也未进行备案,造成制定程序违法和有件不备。
四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不健全,文秘办公部门和法制机构沟通协调不充分、工作衔接不好,导致有件不备或报备不及时。
五是近两年的机构改革中机构撤并、调整,造成一些部门在一定时期工作脱节,出现有件不备。
六是备案审查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直接影响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目前,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等6个盟市的法制办设立了备案审查科,伊金霍洛旗、突泉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制办设立了备案审查室(组),其他盟市及大部分旗县都没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6〕169号)和《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或未在法制机构中设立备案审查科室,机构设置、人员配置都无法适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的意见
㈠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为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整体工作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纲要》、《决定》、《意见》、《实施意见》、《办法》及《通知》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通过情况交流、示范推广、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在强化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领导、文件起草和审核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程序法定意识,为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的全面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㈡严格遵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保证制发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实体合法。
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是保证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程序法定意识,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法制机构前置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通过、公开公布等制定程序,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制定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深入调研论证,并通过在报刊、互联网上公布文件草案,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规范性文件切合实际、针对性强、易于操作。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各级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查监督机构职责,做好本级政府、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发现在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擅自设定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确保所制发文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适当。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发后必须及时通过当地报刊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决策信息。
㈢以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为重点,着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的执行力。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是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政府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政令畅通、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时限以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格式要求,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做到有件必备,报备及时、规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备案审查监督职能,加大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力度,做到有备必审。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纠正,做到有错必纠。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申请,及时予以答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目录公布、情况报告和通报、统计分析、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及时发现有件不备和报备不及时、不规范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的考核工作,合理制定考核标准和分值,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通过严格的考核程序,促进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各地区每年要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专项检查,并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检查结果。
㈣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建立健全清理工作长效机制。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国家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清理之后的重要工作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做到每2年进行一次清理。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存在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㈤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为重点,全面提高统计分析工作水平。
统计分析制度是通过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数、上报备案数以及备案及时率、规范率的统计分析,掌握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现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总体水平的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提高统计分析制度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自治区法制办的文件要求和报表格式要求,扎实细致地开展本地区的统计分析工作。各盟市法制办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盟市直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在认真查阅发文目录和汇总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数据的基础上,逐级上报本地区、本部门的数据,保证盟市汇总数据来源于基层上报数据。各盟市在汇总上报备案
件和备案审查件的基础上,对本级政府发文情况也要进行回头看,对有件未备的,也应纳入统计范围,从而保证本地区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㈥加强电子报备及查询检索系统建设,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效率。
实行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和网上查询检索是适应新形势发展和新任务要求的客观需要,是提高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电子化水平和备案监督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举措。自治区法制办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网络化监督管理,建设并尽快推广全区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和查询检索系统,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全区规范性文件的电子管理,逐步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上传到查询检索系统,方便群众查询、运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配合电子报备和查询检索系统建设,将电子报备系统应用与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结合,不断提升备案工作技术水平和效率,确保经过备案审查的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㈦注重经验交流和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地区的带头作用。
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机制,是高起点、高标准建立统一完善的备案监督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的重要措施。自治区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示范工作的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通过报刊网络宣传、召开示范工作现场会等形式,加强总结推广力度。要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的考核检查,对于领导重视不够,工作开展不力,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示范点要及时予以调整。各示范地区以及各盟市的示范点要充分挥示范带头作用,不断开拓思路、创新机制、大胆尝试,认真总结示范工作经验,及时进行交流推广,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对策,通过以点带面、完善体制、创新机制,推进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提高。示范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法制办报告。各盟市法制办要加强对本地区示范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使各示范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全面达到《通知》确定的各项目标要求,通过加强示范点的工作,进一步推进本地区工作的全面开展,从而带动全区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
㈧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队伍建设。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备案审查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仍然是影响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最大瓶颈。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6〕169号)和《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充实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对于目前设立法制机构条件不成熟的旗县级政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制度,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要适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的需要。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深入有效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专此报告。
自治区法制办、监察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