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纳林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乌审旗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乌审旗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鄂尔多斯市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计划编报、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的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项目从开展前期工作到竣工整个建设过程中,参与项目建设的投资、服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所有单位。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质量与水平。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其主要类型包括:
(一)农牧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自治区、市重点扶持的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项目;
(四)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六条 旗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审批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初向旗政府汇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决算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住建、国土、环保、安监、公共资源交易、水利、文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和行业审查工作。
第二章 项目提出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地、本部门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旗发改部门进行汇总,形成下一年度全旗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请旗委、政府会议审定后,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中央、自治区、市临时增加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报请旗政府会议审定后,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如遇特殊情况或急需建设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规模较小的项目由分管副旗长、常务副旗长和旗长审核,规模较大的项目报旗人民政府会议审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进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每年第二季度末,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报旗发改部门,旗发改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汇总提出全旗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意见,报请旗政府会议审定。
第十条 旗财政部门要根据旗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合理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旗发改部门按照旗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适时下达投资任务。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当年内完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续建项目政府投资总额,新开工项目政府投资总额,预备项目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建设周期,三年内的政府投资安排,本年止累计完成政府投资,年度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总投资,最终以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为准。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完工项目是指按计划本年度内完成全部工程建设,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本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计划本年度内开工建设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本年度内开展前期工作,需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发改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应首先对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外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立项前可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审批制。所有政府投资(单体)项目须经旗政府审核同意后(50万元以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分管副旗长审核;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副旗长和常务副旗长审核;100万元—3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副旗长和常务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审定;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旗长办公会议或旗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定),方可办理审批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由旗发改局负责按权限审批,应由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报旗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需提交以下支持性文件:旗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水利、林业、农牧业、文物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总概算一般在投资估算的10%以内浮动,并根据审批权限报发改部门审批,报旗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旗发改局在本级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时应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公示项目论证结果。特别重大的项目,同时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凡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和需报上级审批进行建设的项目,按照上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要求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照本规定履行项目申请、提出的建设项目,旗发改局一律不予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于每月25日前将施工进度、投资情况报旗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对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情况等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活动。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在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进行邀请招标。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政府投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旗政府采购办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各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之和或总招标控制价应低于发改部门审批估算总投资90%以下,接近或超过发改部门审批估算总投资的,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确认估算总投资。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全面监督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等施工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建设规模和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调整方案申请。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进度分别达到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向旗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旗财政局组织发改、监察、住建、审计等部门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查看,对项目进度确认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项目决算审计结束、竣工验收合格后,余款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付清。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基本建设资金账户,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进行初步验收。在初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在质量验收合格后,同时向规划、环保、消防、安全、水利、节能、抗震等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各项验收合格后,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2〕2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决算。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的同时,并由建设单位、旗财政局、旗审计局、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和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组成审查小组,对审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完成后必须经旗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三十三条 在质量验收和各专项验收合格,依法进行审计的基础上,旗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列入上级部门竣工验收的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旗发改局不再重复组织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产权登记手续和固定资产移交办理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五章 变 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变更均为事前变更,即在施工前进行的设计变更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旗政府会议审定同意后,到发改部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设计或增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建设内容的,以及前期工作不扎实造成缺项漏项等的,必须经旗政府会议同意;
(二)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勘探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缺漏,并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的,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必须查实相关责任单位。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旗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应拟订变更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确认或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相应减少或不增加建设费用,或需增加建设费用但累计项目总投资估算仍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且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增减在经批准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3%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认;
(二)需增加建设费用导致项目总投资估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10%以上的,或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增减在经批准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3%及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旗政府审定同意后到发改部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原因导致增加合同费用的,建设单位应拟订变更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确认或批准后实施:
(一)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增加费用在该总合同额5%以内的,或单项合同增加不超过50万元的,由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确认;增加费用在该总合同额5%以上、10%以内的,或单项合同增加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旗政府分管副旗长和常务副旗长审定。
(二)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增加费用在该总合同额5%以上、10%以内的,或单项合同增加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旗政府旗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隐蔽工程完成后30日内,应对项目总投资进行测算,经测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报旗政府审定同意后,到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项目决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在报财政部门审核前,应报旗政府会议审定。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因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原因向本级政府申请审核变更设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变更设计的情况说明;
(三)变更方案;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向发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建设或投资规模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调整建设或投资规模的说明;
(三)政府同意项目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支撑性文件;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责令纠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质监、招投标代理、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使用中央、自治区、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发改局、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