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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3-13571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信息化办 发文日期:2013年04月27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3〕36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纳林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乌审旗人民政府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已经旗...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7   分享: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纳林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乌审旗人民政府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27 

      

乌审旗人民政府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流程,进一步明确支出审批职责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资金是指旗人民政府为履行职能而筹集的一切资金总和。具体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资金支出是:一般性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农林水牧、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商业服务业、金融监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气象、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及其他支出等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支付。

第四条  政府资金支出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注重效益、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旗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审批拨付程序

 

第六条  预算内正常运行经费审批拨付程序。各预算单位人员工资和津补贴、个人补贴、正常运转经费等,由预算单位按月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旗财政局审核后,均衡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级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审批拨付程序。本级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由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旗财政局审核,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100万元以内的项目资金,经分管项目的副旗长和分管财政副旗长审批后拨付;100300万元的项目资金,经分管项目的副旗长和分管财政副旗长审核后,报旗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报旗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后拨付)。

第八条  预备费动用程序。由旗财政局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旗人民政府会议审批后,报旗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

第九条  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程序。由用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经分管财政副旗长审核,提交旗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旗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审批程序。预算外资金必须统筹使用,预算外资金审批拨付程序依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尚未批准开工前,不得支付工程款;在未决算前,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价款的70%。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改变资金投向和用途。建设(管理)单位是项目税款委托代征单位,必须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代扣代征税款。

第十二条  政府支出形成国有资产时,必须由使用单位和旗国资局同时登记;对于已不能满足实际和使用过期的国有资产,由使用单位交回旗国资局,由旗国资局提出处置意见,经旗财政局审核,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融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由旗财政局按政府资金审批拨付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全部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由旗财政按政府资金审批拨付程序执行。旗直国有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分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财经规定纳入分类目录进行管理使用。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分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六条  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用款单位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审批手续,旗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向旗财政等管理部门提供基建统计、会计、财务报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跟踪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挪用、挤占、套取资金或违规使用、拨付资金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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