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旗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语言文字规范化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
全旗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语言文字
规范化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鄂府办明电〔2015〕7号)精神,认真做好迎接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升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提高城市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展示良好的城市文化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二、组织机构
为专项检查活动全面、高效开展,现成立全旗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何向国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张瑞峰 旗政府督查室主任
肖海福 旗教育局局长
成 员:罗月飞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苏 淼 旗教育局副局长
那顺朝格图 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赵秀英 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曹增福 旗卫生局副局长
王志强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谷子栋 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莫日根 旗文化局副局长
樊世春 旗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哈斯毕力格 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贾建梅 旗旅游促进中心副主任
布 和 旗质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刘生梅 乌审报社社长
那日苏 嘎鲁图镇镇长
张振飞 无定河镇镇长
呼拉图 苏力德苏木苏木长
边宏耀 乌兰陶勒盖镇代镇长
吉日嘎拉 图克镇代镇长
越振荣 乌审召镇代镇长
三、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范围。各苏木镇主要广场、街道、公园、汽车站,银行(储蓄所)、邮局、医院、大型宾馆、商场;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单位播出的节目和出版的报刊杂志等。
(二)检查内容。
1.各主要公共场所悬挂的宣传牌匾、广告牌匾、街道、商场(商店)标识牌以及大厅、休息、娱乐、洗手间等各公共场所、设施标识牌的文字书写规范性。
2.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及插播广告语言文字的规范性;报社发行的报刊杂志内容及刊登广告等语言文字的规范性。
3.国家、自治区新颁布的有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法规及标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6〕32号)。
(三)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1.《通用规范汉字表》。
2.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
3.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
4.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 16159-2012)。
5.中国名人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GB/T 28039-2011)。
6.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GB/T 30240.1-2013)。
五、检查时间及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5年1月—4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1月—2月)。
制定检查方案,组成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专项检查组,部署启动专项检查工作。
第二阶段:自评自查阶段(2015年3月)。
各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和新闻媒体单位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做好迎检工作。
第三阶段:专项督查阶段(2015年4月)
旗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开展联合检查,并向市公共场所和新闻媒体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总上交检查结果。
(二)检查方式。旗人民政府派出专项督查组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为主,召开座谈会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为辅。至少随机抽查被检查单位公文5份,会议记录2份,其他文字材料3份;检查公共场所及窗口行业职工普通话水平证书和蒙古语标准音合格证书并随机抽查其普通话及蒙古语标准音水平;检查各公共场所及单位用语用字的实际情况,听取被检单位相关责任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情况和自评自查情况的汇报。
六、责任分工
(一)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宣传部、教育局。
(二)各级公共场所标记牌的文字规范化书写责任单位:文化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执法局、工商局、各苏木镇。
(三)新闻媒体单位(包括制度建设、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责任单位:宣传部、文化局、广电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报社。
(四)公共服务行业(包括制度建设、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责任单位:文化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执法局、工商局、卫生局、旅游局、交通局、质监局、各苏木镇。
(五)学校(包括制度建设、普通话普及、社会用字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教育局。
七、工作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及早部署相关工作,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切实开展好相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束后于4月15前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至旗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联系人:方慧珍、奇•格日乐图;联系电话:7586977、7582168;电子邮箱:40229005@qq.com、 130127936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