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语言文字工作,促进我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规范化、标准化,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等精神,结合我旗正在开展的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际,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扎实做好我旗语言文字工作,使语言文字工作能更好地适应和支持我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我旗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到2020年,在全旗范围内实现普通话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在五个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即:语言文字工作更加适应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语言文字工作的依法管理体制更加健全,制度更加完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更加优化;语言文字宣传更加规范,各苏木镇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初见成效;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全民意识普遍形成;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等重点领域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受过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应用能力;与口语表达及书写应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应用能力和书写水平达到相应的要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普通话普遍成为教学用语和校园用语;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卫计、邮政、电信、联通、移动、文化、交通、旅游、银行、保险等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普通话培训及测试工作普遍开展;国家公务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解说员和重点服务行业的重点窗口服务人员等基本实现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行业用字和社会用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用字不规范现象不断得到纠正。
三、工作重点
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全社会各行各业,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推行。
(一)党政机关要发挥表率作用。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要求,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在接待、发表讲话、发布信息等履行公务时使用普通话;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严格公文用字的规范化管理,公文、印章、标牌、合同、公务用名片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二)教育系统要发挥基础作用。要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让普通话成为全旗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逐步形成师生的习惯性生活用语。通过开展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等活动,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校园文化建设规划,渗透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各个环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教育督导部门督政督学范畴,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列入学校考核评估的必查内容;严格实行教师持普通话合格证上岗制度;学校要把说普通话、用规范字作为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的一项基本要求,纳入教师考核内容,作为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
(三)新闻媒体要发挥示范作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播报用语。对广播电视系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要逐步实行持有普通话水平等级认证的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上岗的资格制度;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和中文字幕机的操作人员以及牌匾、广告制作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的从业人员要把学习文字规范知识、提高文字应用规范水平作为业务进修的常规内容,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四)服务行业要打造“窗口”。卫计、邮政、电信、移动、联通、文化、交通、银行、保险等公共服务行业要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行业管理规定和员工行为规范,加大用语用字规范力度,把普及普通话与提高优质服务、提升企业形象紧密结合,以行业规章和制度保证普通话成为服务用语。其中以口语表达为职业、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要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从事宣传策划、广告制作的人员必须规范用字,从业人员用字规范水平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四、主要措施
(一)积极推进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高度重视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确保我旗顺利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努力构建全社会语言文字工作新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作为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主阵地和基础作用。全旗各中小学、幼儿园,将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工作计划和教育教学要求,将普通话、规范汉字培训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和师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继续开展教师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继续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用教师的必要条件。做好职业中学相关专业在校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建立校园用语用字督查制度。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评估,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发展。
(三)进一部加强社会用字规范管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允许的特定情形外,下列情形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各类电子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面向公众的设施用字;居民地名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各类企业名称,旗内生产并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为公共场所题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有的题词和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有规范汉字。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结合我旗的地域特点,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应使用蒙汉双语;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面向公众的设施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文字必须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文字必须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汉字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上至下、由右至左;如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规范汉字的,一经发现,由旗执法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清除不规范用字物品。要进一步加强广告用语用字的监管,实行广告发布问责制,广告用语用字不规范的,追究发布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推行等级达标和持证上岗制度。196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新闻媒体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普通学校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以民族语言为主授课学校的汉语授课教师要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进一步提升英语教师及幼儿教师普通话水平,逐步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公共服务行业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医务人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协同做好全旗语言文字工作
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建设和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协同做好全旗语言文字工作。
(一)宣传部门要做好规范用语用字舆论导向,以增强公民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意识。旗文明办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
(二)旗汉语委办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的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并对用语用字规范的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同时加强对我旗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教育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工作,纳入对各中小学幼儿园的目标考核。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工作过程中用语用字规范的检查和监督力度。
(五)文化、广播、新闻部门负责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的宣传;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宣传;及时报道旗内外语言文字工作新动态;实行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记者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上岗制度;提高编辑、记者、文字录入、校对人员、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等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广播影视节目、广告、文化活动等用语用字规范化和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全旗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部门预算,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收费政策。
(七)民政部门负责全旗各类地名标志牌的汉字、汉语拼音和英文使用规范化工作,会同旗汉语委办做好地名审音定字等工作。
(八)旗总工会、团旗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群众性活动和社会监督员、志愿者活动,促进公民“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意识和水平的不断增强和提高。
(九)各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规范用语用字监管措施,加强规范用语用字培训和检查督促。要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纳入评优评先活动,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和用字规范要求,推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在各窗口单位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用语用字标语牌。
(十)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城管、规划等执法部门负责切实做好所辖范围内用语用字规范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清理不法和不良的语言文字现象,不断改善全社会语言文字环境;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切实起好用语用字规范化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
(十一)建立语言文字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