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乌审旗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
2016年乌审旗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惠农惠牧政策,服务农牧业生产,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确保我旗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5〕50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旗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确保亿万农民与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强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实施过程公平公开,保障农牧民购机自主权,调动农牧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调整优化农牧业机械装备结构,提升机械作业水平,大力发展现代农牧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导向性和精准性。按照中央“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找准我旗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短板,重点补贴主要农作物生产、畜牧业发展以及影响农牧业结构调整等关键环节所需机具,着力培育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的农机服务组织,兼顾农牧业初级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着力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围绕全旗农村牧区经济战略布局,结合不同地区农牧业经济特点,切实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整合资金,突出政策的普惠性和稳定性。结合我旗实际,将农机补贴资金与“十个全覆盖”工程和脱贫攻坚工程资金捆绑使用,提高政策的普惠度。优化制度设计,加强补贴过程监管,细化信息公开,将此项补贴政策作为服务“三农”的重要抓手,确保补贴工作公平公正,服务措施及时到位,保障农牧民权益,充分体现政策的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
(三)把握关键,充分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牧业机械化发展的引导作用,充分保障农牧民购机时自主选择机具品牌、机型、经销企业的自主权。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其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均可作为补贴产品经销商,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所授权经销商负有管理、培训职责,并对所授权经销商经营补贴产品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产销企业对所售出的产品承担售后服务。
三、主要目标
(一)坚持服务现代农牧业生产建设,推进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坚持服务农牧业生产经营者,运用现代农牧业机械化手段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和耕种机械化作业水平,提高农牧业生产力水平。
(三)坚持发展大农机思想,突出补贴重点机械产品,加快推进农牧业主要产物、主要环节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机制造业提高科技水平和竞争能力,带动农机营销、维修、作业服务发展壮大,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不断发展。
(四)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探索农机补贴市场化途径,保持政策连续性、普惠性、稳定性,简政高效,便民便企。
(五)坚持廉洁履行职责,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监督措施,确保政策安全、人员安全,确保农牧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机企业合法权益。
(六)坚持引导农牧民转变观念,通过整合土地,专业种养合作社经营等方式,提高机械一体作业程度,着力解决我旗存在的农机普遍闲置而农机合作组织无钱可赚的“小而全”现状,把农牧民手中欲购买农机而利用率不高的资金解放出来投入到经济效益更为突出的其他领域。
四、资金安排及实施范围
2016年,上级匹配的农机专项补贴资金将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牧民补贴资金剩余部分作为节水补贴资金优先安排至乌审召镇浩勒报吉水源地。旗财政匹配536万元农机具专项补贴资金。其中,30万元用于对2015年扶持的8个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作业服务补贴,根据作业面积和服务质量予以2—5万元补贴促其发展壮大;240万元用于本年度优先扶持的20个农机专业合作社,根据其适用范围,灵活购机补贴种类进行补贴;30万元用于支持农机合作组织建设选购粮食烘干设备,根据规模给予每个组织3—5万元旗级累加补贴,计划建成8处;40万元用于支持本地农牧民和合作社发明创造、生产适用本地特色的农机具及节水设备,根据成本确定每推广1台奖励500—1000元;40万元用于推广大型自动化饲喂机20台的旗级累加补贴,每台累加2万元;60万元用于乌审召浩勒报吉水源地农牧民购买100台拖拉机累加补贴(旗级补贴金额不变,机型可由农牧民根据需求自行选定),执行依据为《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召浩勒报吉水源地农牧民就地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14〕10号)文件规定;96万元用于“十个全覆盖”工程中购置小装机、打捆机、粉碎机等补贴机具30台(套)的补贴资金。
五、农机购置补贴对象、标准及种类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旗范围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牧机补贴对象为全旗范围内的牧民、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场;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农机经销企业在售机前做好宣传、农机管理部门在办理补贴手续时进一步确认补贴对象身份,财政部门最终核实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购机者惠农一卡通中,补贴对象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应在指标确认书相应栏目中签字按手印,确认本人非财政供养人员身份,并对所承诺内容真实性负责。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旗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办理牌证照。
2.一户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佩戴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为一个计数单元,每套补贴不超过5万元,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不得单独补贴);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农机专业合作社(当年优先扶持合作社除外)购买机具的台数不得超过2台(套),自治区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的重点对象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经营组织。
3.优先安排合作社购置大型农牧业机械。鼓励和支持购机农牧民通过购置补贴机具入股参与等方式与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经营组织走整合土地、连片开发、集约经营之路。
(二)补贴标准。
1.按照同类同档产品实施统一补贴标准的原则,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原则上按不超过上年平均销售价30%,实行定额补贴。牧民购买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定额补贴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20%;免耕播种机、深耕整地机械类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不超过30%的基础上累加补贴10%。
2.优先扶持农机合作社。按照地理位置及种养殖规模,在原扶持8个农机服务组织的基础上,2016年再选20个农机合作社作为优先扶持对象,农机专业合作社需向苏木镇提交申请,经当地苏木镇政府通过初审后报旗农牧业机械化局审核。苏木镇在确定对象时必须考虑该组织综合实力、法人素质、服务半径、老百姓口碑等。享受累加补贴的服务组织要严格管理,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老百姓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等系列服务。服务费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累加补贴额以服务组织购置的机具大小、种类确定,原则上每个组织每年享受累加补贴不超过12万元,具体为:大型拖拉机、马铃薯、玉米联合收获机(120—180马力)在国家补贴基础上累加补贴5万元(包括大型青贮机械);4行以上免耕播种机在国家补贴基础上累加补贴2万元;具备玉米烘干设备条件的地区推广1—2台大型脱粒玉米收获机,在国家补贴基础上累加补贴10万元。以上农机具每个合作社只能享受一台(套)累加补贴。旗农牧业机械化局要对享受累加补贴的机具进行登记造册,并与服务组织签约,三年内严禁倒卖,否则追回累加补贴。乌审召镇、图克镇、乌兰陶勒盖镇购置拖拉机、玉米联收机分别放宽至804和4行以上,补贴比例总额度不超过机具总价的60%。
3.其他机械的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5〕5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补贴产品信息按照分类分档标准对应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自治区财政单补的机具信息不在导入序列,需单独公布。
4.未列入优先扶持的农机服务组织和个人除购买特定累加补贴机具外机具的,统一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5〕50号)规定的补贴标准。
(三)补贴机具种类。
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并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对进口机具不再补贴,补贴产品有效期限以年度为单位。自治区财政资金单独补贴的畜牧业机械可以扩大到自治区选型产品范围,种类包括动力机械、耕整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机械等,具体品目见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其中装载机、太阳能设备等仅限自治区财政资金对农牧民补贴。牧民补贴资金在规定范围使用有富余的,可对牧民节水灌溉设备累加补贴,不得用于其他。
补贴机具产品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政策重点扶持关键技术领域、薄弱环节和农牧业合作社发展,补贴的重点机型主要是大型机械、联合作业机械、先进技术产品,具体机型:农区主要是大型拖拉机、四行以上玉米收获机、马铃薯成套机械、水稻插秧收获机械等,重点引进推广脱粒型玉米联收机、马铃薯联合收获机;牧区主要是结合家庭牧场和养殖大户建设,推动规模化经营,重点装备牲畜棚圈内机械设备,包括饲料混合搅拌运输、剪羊毛、棚圈清理、提水等机械设备,兼顾大型青贮收获机和技术先进的割草机、捆草机等草地机械。
六、工作程序
(一)开放购机。申请补贴与受理登记采取一站式服务,申请购置补贴的购机者,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购买机具,并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机具基本信息单后到旗农牧业机械化局进行核实。
(二)持据申请。购机者携带购机发票、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到旗农牧业机械化局办理申请补贴。审核通过后签发指标确认书,指标确认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购机者,一份存档。工作人员在录入机具信息时,须在“备注”栏准确录入供货企业名称。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材料和所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旗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三)信息公开。网络信息公开栏公示确定补贴申请者时,不得公开补贴对象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一卡通”(银行卡)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末台补贴可低于规定补贴额标准单补一台,也可以进行累加补贴,但补贴比例不得超过50%,同时在软件辅助管理系统重新录入一份申请,备注栏说明后予以公开。
(四)结算兑付。旗农牧业机械化局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后每月报送旗财政局,由旗财政局每月一次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惠农“一卡通”账户。补贴给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拨付到组织公共账户,如未开设公共账户的,经成员同意签字,材料报旗农牧业机械化局后,可拨付到合作社法人或者社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2016年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颖新 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那顺吉雅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薛晨光 旗农牧业机械化局局长
成 员:边继华 旗人大常委会农村委主任
雷鸣爱 旗政协经济委主任
森德日乐 旗财政局副局长
赵冬有 旗检察院副检察长
哈斯朝格图 旗审计局副局长
李怀鹏 旗农牧业局副局长
王 军 旗公安局副局长
苏建忠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孟广才 旗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
陈佳宏 旗农机局副局长、农机培训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农牧业机械化局,办公室主任由薛晨光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强化工作措施,实施好农机补贴各项政策,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遇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严守工作纪律。旗财政局、农牧业机械化局要切实强化沟通协调,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安全快速准确结算兑付。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各项业务,包括信息公开时限、审核结算时限、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确保服务高效;工作人员要严守廉洁从政规定,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自省自律,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
(三)做好政策宣传。要广泛宣传农机补贴各项政策规定,使农牧民充分了解有关规定。旗农牧业机械化局要会同旗广播电视电视服务中心、乌审报社等媒体开展集中宣传,同时要利用政府门户网、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灵活机动的形式,延长宣传链和宣传时限,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农村牧区,让农牧民和第一线生产经营者准确掌握政策信息,确保此项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四)严格监督管理。旗农机部门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切实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对实名投诉举报做到凡报必查;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产销企业视情况进行约谈,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产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五)强化信息公开。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有效运行。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旗农牧业机械化局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购机者个人隐私。此外,购机者当年未获得补贴的,下年度依序优先补贴;国家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变动、终止的,按变动终止情况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