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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 分  类:综合;机构职能;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 发文日期:2017年08月16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7〕53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各人民团体: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6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各人民团体: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

 

乌审旗“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国家、自治区、市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我旗“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审批环节,强化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创新创业,切实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落到实处。

二、改革目标和任务

在全面实施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下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通过“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新创业环境和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组织领导

为保障工作顺利实施,旗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旗“多证合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称“旗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  冯志明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吴国春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政务服务

 中心主任

刘世海  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

主任

田广荣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工商行政管

理局局长

张振江  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韩建成  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周玉军  旗财政局副局长

张德海  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由全旗各涉企证照事项的实施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田广荣同志担任。

四、改革范围和步骤

(一)改革范围。乌审旗范围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涉企证照事项。

(二)改革步骤。坚持“部门联动、分级推进、同步实施”的原则,旗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1.梳理阶段(2017810日至20日)。旗直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涉企证照事项开展摸底自查,按照“多证合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权力清单》如实填写《涉企许可、备案、确认事项基本情况表》和《涉企许可、备案、确认事项提交材料清单表》,及时报送旗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研究提出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初步意见。

2.确定阶段(2017820日至28日)。旗领导小组根据旗直各有关部门的反馈情况,按照能整合尽量整合、能简化尽量简化、该减掉坚决减掉的原则,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

1)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2)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3)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涉企证照事项继续保留,实行准入清单管理。

4)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一律取消。

通过“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3.备案公示阶段(2017828日至831日)。对经确认纳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涉企证照事项,在政务公开网站公示,同时报旗改革部门备案。

4.实施阶段(201791日起)。开展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信息共享,打通信息孤岛,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和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要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它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此项工作由旗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它成员单位配合。

(二)健全完善工作流程。各有关部门要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坚持“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并及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内蒙古)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此项工作由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旗政务服务中心、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它成员单位配合。

(三)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优化政务服务与推进“互联网+”相结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要加快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互联网+”模式下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各类涉企证照事项线上并联审批,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一网通办、一窗核发”。要推进涉企证照事项标准化管理,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全面公开涉企证照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此项工作由旗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它成员单位配合。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此项工作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旗人民政府督查室、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它成员单位配合。

(五)强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互认和应用。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打通改革成果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此项工作由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其它成员单位配合。

(六)强化配套保障。“多证合一”改革后,登记窗口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足配强窗口人员队伍,提高窗口服务能力。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要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窗口软硬件设施配备,做好信息化保障。此项工作由旗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旗财政局及其它成员单位配合。

(七)强化督查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任务清单,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旗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合督导,跟踪督查改革进展情况,通报批评不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部门,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追责问责。此项工作由旗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旗政务服务中心、旗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

附件:1.旗“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2.涉企许可、备案、确认事项基本情况表

3.涉企许可、备案、确认事项提交材料清单表

4.“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1

 

旗“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共40个部门)

 

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旗公安局、旗财政局、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林业局、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旗环境保护局、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旗农牧业局、旗民政局、旗审计局、旗煤炭局、旗司法局、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旗国土资源局、旗邮政管理局、旗民族宗教事务局、旗交通运输局、旗科学技术局、旗教育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税局、地税局、旗气象局、旗烟草专卖局、旗政务服务中心、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旗城乡规划中心、旗住房管理中心、旗工业促进中心、旗粮食管理中心、旗旅游促进中心、旗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旗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银行乌审旗支行、旗消防大队。

 

 

 

附件2

                  涉企许可、备案、确认事项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签字(主要领导):

项目

 

序号

许可、备案、确认事项名称

许可、备案、确认事项依据

办理时限

是否同意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

不同意纳入改革理由

 

 

 

 

 

 

 

 

 

 

 

 

 

 

 

 

 

 

 

 

 

 

 

 

 

 

 

 

 

 

 

 

 

填报说明:1.各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权力清单内容认真梳理。

2.本表填写的事项应为旗本级保留的事项,若已取消登记,则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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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涉企许可、备案、确认事项提交材料清单表

 

填报单位(盖章):               签字(主要领导):

提交材料清单明细

 

经与“五照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交材料比对后还需采集的信息

 

填表说明:

1.本表按照《涉企许可、备案、确认事项基本情况表》内容填写,每一事项填写一份。

 

附件4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提交材料清单

 

一、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五)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适用于限制投资类外资企业)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二、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六)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7.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四)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2.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5.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六)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七)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八)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1.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十)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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