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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8-04953 分  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乌审旗电子政务中心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24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旗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8〕45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新形势,...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旗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4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新形势,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通知》(鄂府办201851)《鄂尔多斯市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调整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委员的通知》(鄂汉语委20182号)精神,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审旗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委员进行调整,明确成员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任:赵飞录       旗委副书记、政府代旗长

副主任:巴音其木格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员:王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肖海福       旗教育局局长

谢飞军       旗委组织部副部长

罗月飞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崔君梅       旗总工会副主席

杨小明       团旗委副书记

苏米娅       旗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耿春风       旗人武部副部长

刘秀珍       旗财政局副局长

丁宇翔       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志强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罗玉斌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额尔敦图     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温都苏       旗公安局政委

吴丽萍       旗民政局副局长

姜占胜       旗司法局副局长

巴达玛       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斯庆图娜拉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布鲁德       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李美林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曹俊霞       旗外事办副主任

边晓东       旗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贾建梅       旗旅游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樊世春       旗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生梅       旗委宣传部享受正科级领导职务待遇干部

乌尼尔       旗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邮政集团公司乌审旗分公司总经理

周俊峰       市银监分局乌审办事处主任

毕肇南       嘎鲁图镇副镇长

         无定河镇副镇长

额日琴       苏力德苏木副苏木长

萨如拉       乌审召镇副镇长

陈海军       图克镇副镇长

王双艳       乌兰陶勒盖镇副镇长

旗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旗教育局局长肖海福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副局长赵文萍同志兼任。

旗汉语委办公室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全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社会用语用字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蒙汉双语规范化推进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全旗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工作。

 

    附件:乌审旗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724

 

附件:

 

乌审旗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要求,旗人民政府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在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文化复兴等国家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推广普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一项基本国策,恪尽主体责任,树立文化形象,助力文化复兴,坚定文化自信。

2017年,我旗全面完成三类城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进入“农村牧区推广普及、城镇社区巩固提高”并重的新阶段。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阶段性要求出发,结合我旗及各部门行业实际,现将各成员单位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职责作进一步明确,请及时开展宣传教育,认真组织落实。

一、共性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依法全面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应用,保证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纳入从业人员的各项考核。

(四)对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目标明确,措施有效,考核到位,奖惩落实。

(五)要求工作人员在各种会议、公务接待、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活动和办公环境中自觉使用普通话。

(六)公文、印章,单位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宣传标语牌,通知、告示、墙报、标语及网站等公众宣传平台用字规范。

(七)规范和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档案建设。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单位各年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计划、整改措施及工作总结;做好日常文字、图片、音像等原始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和管理工作;积极参加旗汉语委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项培训;有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八)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为重点内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坚持重点宣传和常规宣传相结合。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期间,各单位要张贴宣传画、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栏、宣传橱窗。平时,各单位的会议室、重要公共场所和办公场所要设立“请讲普通话,请用规范字”等提示牌,形成规范用语用字的良好宣传氛围。

(九)各部门及直属单位适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培训率达到100%,测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探索开展规范汉字应用、常用公文写作等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十)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语委《推普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精神,在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过程中积极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同步落实扶贫、通语“双攻坚”目标。

(十一)统筹监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积极配合旗汉语委做好相关工作。

二、个性职责

(一)旗教育局

1.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旗汉语委日常工作。

    2.协调指导和统筹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应用情况。

    3.发挥教育部门和学校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和主阵地作用,切实做好教育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把用语用字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常规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做好普及、巩固和提高工作。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达标校建设和示范校创建相关工作。

    4.指导全旗普通话和汉字水平培训测试工作,为全社会提供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评估工作,并带头做好机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5.在校长培训、聘任及教师培训、评聘等工作中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求,不断提高教育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二)旗委组织部

    1.制定党群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使普通话成为党群机关的公务用语,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职业素质和必备能力之一;做好科级领导干部和党群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2.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培训作为党群机关公务员培训内容之一,制定阶段性培训规划和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公务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三)旗委宣传部、文明办

1.积极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常规宣传教育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宣传工作。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通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文明创建活动,按照鄂文明办字〔201457号文件的要求将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文明单位、村镇、社区评比的重要内容,纳入测评指标,督促落实到位。

    3.建立健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新闻媒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专项检查。

(四)旗外事办

1.负责对外事活动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2.指导和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3.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外文规范化使用检查工作。

(五)旗总工会、团旗委、旗妇联

1.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不断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2.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群众性活动,积极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

3.组织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志愿者活动。

4.积极配合旗汉语委开展相关活动。

(六)旗人武部

1.在工作中积极推广普通话,监督管理本单位规范用语用字情况。

2.积极开展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不断提高军官干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3.积极配合旗汉语委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和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活动。

(七)旗财政局

1.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对局机关及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提出明确要求。

2.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专项督导评估的相关要求,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及时安排专项经费。

3.督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八)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1.负责商贸服务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和管理工作。

2.做好经贸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管理监督各类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建筑物用字。

2.负责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标识、街道名称等规范用字情况,不断健全完善检查整改机制。

(十)旗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旗公路交通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和车站、公路收费站及各类交通工具上的广播员、驾驶员、售票员、乘务员规范用语提出明确要求,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落实窗口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3.严格规范车站、公路沿线及城镇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由交通部门管辖的标牌、广告等用语用字,不断健全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十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成为公务员录用和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推动落实公务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持证上岗工作。

2.会同旗汉语委办公室做好各部门、单位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的规划及组织工作,指导制定各部门、单位培训测试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督促指导全旗职业培训机构、介绍机构和就业指导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能力培训列入职业技术培训和劳动力培训内容。

(十二)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协调发展。

2.协助开展国家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中鄂尔多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项目相关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负责蒙汉两种文字市面用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3.协助开展社会蒙、汉文字规范化使用专项检查和民族学校双语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三)旗公安局

1.负责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广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公安、交警日常执法的工作用语,落实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2.对刻印社等特殊用字行业人员的规范用字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

3.规范本旗范围内道路、交通标志用字,督促看守所等单位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对社会规范用字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旗民政局

1.负责全旗地名的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行地名用字和地名标志的标准化、规范化。

2.监督管理街路名称、地名、地名标志及具有地名功能的行业牌匾的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规范应用工作,检查各类地名标志(街、路、巷、楼、门牌等)的规范用字情况,健全完善审核监督管理机制。

3.做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以及福利企业等方面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4.监督管理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在局机关及服务窗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十五)旗司法局

1.指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普及工作,大力宣传《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

2.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督促全旗律师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要求司法行政干警、律师、公证员等在执行公务和开展法律服务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落实律师等一线司法和执法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十六)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

1.贯彻执行文化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在文化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文政法发〔200120)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精神,做好本系统相关媒体和文化团体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2.制定本系统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水平培训测试规划,落实播音员、主持人、解说员、演艺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3.监督管理印刷出版物用语用字情况,对新闻出版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供必要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4.监督管理各种大型文艺活动中用语用字规范情况。

5.建立完善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管理机制,把广播电台、电视台各栏目用语用字、屏幕用字及文化活动场所用语用字情况纳入行业管理要求,并强化监督检查。

6.配合旗汉语委完成国家语言资源保护工程鄂尔多斯方言保护项目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七)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负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语用字的监督检查,制定明确的检查整改措施,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2.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参加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提高医护人员、窗口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落实直接面向公众的医疗服务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十八)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将城市公共场所的广告、牌匾、单位名称牌、交通路牌、站牌、标牌等各类设施的规范用字纳入城市管理和执法内容;配合旗汉语委及相关部门开展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监督检查。

2.负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对城管执法人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本素养提出明确要求。

3.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

(十九)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监督管理企业名称、商业名称及广告等用语用字,严格审批制度;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把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关,监督管理企业名称、商品包

装、广告、商标等社会用字;在质量认证认可工作中规范认证标志、证书等各类文书用字;从源头杜绝不规范用字。

3.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要求本系统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落实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二十)旗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1.负责监督管理各种体育健身、竞技、表演活动及在体育场馆举办的各类活动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情况。

2.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落实体育广播员、解说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二十一)旗旅游事业服务中心

1.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对导游员和解说员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明确提出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全面落实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2.监督管理旗内各类宾馆饭店、旅游景点、旅行社、车船旅游设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情况;在对外合作交流活动中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健全完善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二十二)旗广播电视服务中心

1.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榜样示范作用,在制作播出的各类节目中营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方面成为全社会的榜样。

2.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配合旗汉语委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范标准,及时宣传报道我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动态,全年制作播发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新闻不少于10条;常态化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重点宣传活动。

3.对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记者、采编人员及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培训率达到100%,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测试合格率达到100%,其他人员测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落实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4.严格执行电台、电视台方言类节目的审批制度。

(二十三)旗新闻中心

1.充分发挥报纸的榜样示范作用,严格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求及新闻出版的要求,抓好采编校印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到人员、责任、措施、考核、奖惩五到位,努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报纸的语言文字质量,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方面成为全社会的榜样。

2.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配合旗汉语委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范标准,及时宣传报道我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动态,全年登载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文稿不少于10篇;常态化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重点宣传活动。

    3.对记者及一线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培训率达到100%,测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落实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积极探索采编人员持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上岗。

(二十四)旗铁路民航建设办公室

1.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铁科教〔200072)精神,做好火车站、铁路沿线的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

2.落实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二十五)邮政集团公司乌审旗分公司

    1.认真贯彻国家邮政局、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邮政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国邮联〔2000304)精神,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2.落实邮递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3.对邮政营业场所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市银监分局乌审办事处

1.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金融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金融工发〔20008)精神,努力做好全旗金融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2.监督管理检查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规范用语用字情况,组织各专业银行工作人员参加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落实窗口工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二十七)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1.做好本苏木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积极创设良好的宣传环境。

2.各苏木镇及有关部门适龄工作人员测试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规范并监督管理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名称牌、地名牌、交通指示牌、广告、标语及公共设施规范用语用字情况。

4.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组织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等多种形式,强化对辖区内农牧民、少数民族干部规范化用语用字学习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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