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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0651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21年03月04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文  号:乌政发〔2021〕3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3-04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全旗划定的禁猎区、规定禁猎期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乌审旗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捕猎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蒙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内蒙古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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