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乌审旗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2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4日
乌审旗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
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的监督管理,完善全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程序,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用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四)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旗政府委托审查的其他建设投资项目。
第三条 凡承担旗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定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的前期手续和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工程预算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四)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五)编制工程预算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审定的工程施工图;
(二)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工程费用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等;
(三)其它相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查的内容:
(一)工程项目是否立项审批,工程项目和工程预算是否在工程设计和概算范围内;
(二)工程量清单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正确;
(三)主要材料价格及取费是否合理;
(四)重大设计变更、增减的内容是否经旗人民政府批准;
(五)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八条 每项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按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预算书,预算书编制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送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所报送的预算资料进行审核(旗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全旗范围内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预决算审查专家,并组建专家库,随机抽出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审核),同时由建设单位、旗财政局、旗审计局和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组成审查小组,对审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建设单位送审的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资额,且无法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或调整建设方案的相应审批文件的,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工程预算审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工程预算审查报告》,送相关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和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招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查结论投资限额内进行。
第三章 工程决算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决算审查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二)经批准的项目工程预算书;
(三)设计变更批准文件(单体变更额在总投资额5%以下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单体变更额在总投资额5%以上的,须经相关会议研究批准);
(四)设计变更所有签证资料;
(五)工程竣工图、工程承包合同书、标书(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标书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工程结算材料;
(六)竣工决算报表及竣工情况说明书。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审查的内容:
(一)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各单位工程是否在批准的概算、预算范围内,主要材料价格、设备购置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等;
(二)审查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完整,竣工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合理。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签证后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报送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由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的同时,旗公管办在造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审核,并由建设单位、旗财政局、旗审计局和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组成审查小组,对审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最后出具《工程决算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旗审计部门按照《乌审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管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凡属旗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必须经旗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报旗公管办审查而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核资料的,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财政部门应停止该项目工程资金的拨付。
第十八条 工程预算一经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需更改的,应由立项审批部门予以确认,否则由此增加的投资,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九条 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每
一个项目的审查资料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建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文件下载: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