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育苗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001-1985)、《内蒙古自治区造林技术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389---2003代替蒙DB422--87)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确定了我旗苗木培育成苗密度、单株及亩均最高限价并经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5〕26号)文件修订及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于针叶乔木在自然生长状态下冠幅与树高达到1:1.5的合格苗木,实际栽植密度超过或等于确定成苗密度的,按确定的成苗密度补偿,其超过部分不予补偿;实际栽植密度小于确定的成苗密度的,按实际成苗株数补偿。具体标准详见《乌审旗苗木培育成苗密度及价格表》。
二、修订后的补偿标准及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日
文件下载: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法》修订及补充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