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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 分  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电子政务中心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04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6〕103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4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6〕3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赤峰市宝马矿业有限公司“12·3”煤矿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得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103号)、《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工作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2016〕15号)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得紧急通知》(鄂府办明电〔2016〕164号)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及旗委近期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旗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12月4日起开始组织开展全旗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严厉打击受煤价上涨利益驱动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三超”行为,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突出重大灾害治理,减少煤矿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深入排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检内容

(一)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落实,是否层层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是否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安全费用和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改扩建矿井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按规定落实;作业现场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日常监督检;外来施工队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严格监管。

(二)隐患排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是否有健全的煤炭企业隐患排治理制度;作业现场日检记录档案台账是否健全,隐患排报表是否按要求上报;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并做到“五落实”(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措施、时限、预案);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环节、危险场所和危险物品等重大危险源是否建立了普档案,进行了风险辨识,实施了监控预警。

(三)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了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旗矿山救护队订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物资配备、预案制订和演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周边和作业场所存在的易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危险点是否进行排,是否制定和完善有针对性的防范、治理措施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

(四)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100%持证上岗;煤矿职工是否进行全员培训。

(五)现场管理情况。煤矿是否严格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建设;煤炭企业是否加强了对“四个专项和一个重点”的隐患排治理;是否落实了瓦斯、水患、火灾、煤尘、顶板、提升运输、机电和井下交通运输等事故隐患的排整改制度;六大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信息化平台建设情况、雨季三防方案落实情况、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等是否落实到位。

(六)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对煤炭企业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手续不全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采煤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综采工作面采煤作业;对《煤矿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复,擅自进行矿井建设施工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全旗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大检工作,旗人民政府成立全旗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大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志雄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张瑞峰   旗人民政府督室主任

吴建国   旗煤炭局局长

成 员:哈斯其劳  旗煤炭局副局长

王伟军   旗煤炭局副局长

王广祥   旗煤炭局副局长

呼庆特古斯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耀中   旗煤炭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煤炭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吴建国兼任。成员单位中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全旗范围内组织开对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检,旗煤炭局负责在全旗范围内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检

四、检时间

从2016年12月4日开始,各煤矿企业要立即组织开展自工作,对排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检职责范围内煤矿企业隐患排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落实。旗煤炭局要认真检中央企业全资直属煤矿企业隐患排整改落实情况,检要达到100%。旗人民政府督组随即抽隐患排整改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日常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责任,从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进一步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及时成立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实施,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深入一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工作,并按照由煤矿企业全面自、各有关部门逐一排、旗人民政府抽查的办法进行全面细致地检,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严防煤矿事故发生。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明确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工作,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按照一矿一档建立检档案,特别是针对未批先建矿井在停工停建期间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检。对检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责令停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停建整改,并依法严厉处;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漏洞和死角,要再部署、再检、再落实。要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倒倒逼、一到底,涉及哪一环节、哪一层级责任没落实,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一律依法依规严厉问责;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从严从重从快处,切实加大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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